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沪(宝)征地补告〔2024〕第13号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的有关规定,宝山区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宝征地补告〔2023〕第23号)中涉及的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为174.45 元/平方米。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95元/平方米,蔬菜地8.7元/平方米。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
二、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拟征地村组 |
拟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2 |
宝山区杨行镇湄浦村苏家堰组 |
2532.40 |
441777.18 |
0 |
0 |
0 |
0 |
441777.18 |
3 |
宝山区杨行镇湄浦村西沈组 |
8148.40 |
1421488.4 |
0 |
0 |
0 |
0 |
1421488.4 |
|
合计 |
19117.80 |
3335100.24 |
0 |
0 |
0 |
0 |
3335100.24 |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华栋 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36417967 监督电话: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 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