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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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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8-06
  • 发文字号: 宝统[2016]12号
  • 发文日期: 2016-08-15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统计局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局各科室:

为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的规范管理,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统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

2016年8月15日

 

 

 

宝山区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开发利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科学、有效地做好宝山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工作,以保障统计管理和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和《上海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宝山区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定义与目标

本办法所称的宝山区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 是指在全区范围内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基本信息的数据库。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属性信息和数据信息等。

(一)单位基本信息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二)属性信息包括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机构类型、开业时间、营业状态等;  

(三)数据信息包括年末从业人员、资产总计、营业收入和行政事业收入、支出合计等。

名录库的系统建设目标是:以普查数据为基础,并利用相关部门各项行政登记资料和统计调查资料定期维护更新,建成一个覆盖范围全面、信息内容可靠、维护更新及时、随机查询方便的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二条  模式与标准

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分为区级和街道、园区两级名录库,采用“全区统一管理、专业分工协作、区(街镇)分级负责、实时在线更新”的管理模式。即全区建立统一的并且各级拥有自己独立的名录库系统,由街道、园区统计工作部门对各自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区统计局对全区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要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

(一)基本单位的增减发生变动;

(二)因基本单位自身业务变化引起相应基本情况有变化;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引起基本单位相应标识的变化;

(四)当年年报结束后,要对基本单位相应的经济指标进行更新维护。

 

第三条  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做全、做准、做实基本单位名录库,区统计局采取多项工作措施,确保调查单位全面真实完整。

(一)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与税务、工商主动对接,定期获得单位信息。

1、全区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名录(季度)

2、全区计税金额符合统计限额以上单位名录及指标数据(季度)(工业:2000万及以上、批发1亿及以上、零售500万及以上、住宿餐饮200万及以上、服务业1000万及以上)

3、全区税收收入前5000名单位名录库(年度)

4、新增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季度)

(二)积极培育“四上单位”后备库。

建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四上单位”后备库,对样本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不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后备库企业的动态发展情况。对于符合“四上”标准的单位及时做好入库工作。

 

第四条  职责与分工

区统计局名录库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街道统计工作部门在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中的职责。

(一)名录库负责人

1.实时监管名录库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名录库的正常运行;

2.定期将税务、工商单位与名录库单位进行比对,比对后将未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的单位按经营地址下发至街镇、园区,及时上报基本单位情况表;

3.在接受市局普查中心反馈的单位名录后,应依照名录中单位的行政区划代码或详细地址及时反馈给本辖区内的街镇或园区,组织街镇、园区开展基本单位调查工作;

4.定期对街镇、园区上报的新增、变更、注销的单位进行审核、整理,并做好区名录库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

5.定期对各街镇、园区统计工作部门进行名录库的业务培训;

 6.使用每年年报各类统计调查的实际数据,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相关的经济量指标进行更新维护;

7.每年12月下旬向各专业反馈专业基本单位名录库,作为实施当年年报和第二年定报的基础;不定期检查各专业日常统计调查所使用的基本单位名录与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一致性;       

8.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查询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各专业负责人

1.负责组织本专业新增单位审核并纳入统计管理以及本专业名录库的管理和维护;

2.各专业负责人对上报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101表中达到“准四上”的单位要及时做好跟踪,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督促街镇、园区专业同志及时做好入库;

3.对使用的基本单位名录的行业划分审核认定;

4.在业务工作中,发现基本单位名录的信息与实际有误,要将其修改并及时反馈给名录库负责人;

5. 各专业负责人在每次定期报表结束后,及时将本次定期报表所用的基本单位名录变化情况(包括新增、区县迁出等)反馈给名录库负责人,名录库负责人核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以保证定期报表使用的名录与名录库的一致性。

(三)街镇及园区统计工作部门

1.及时查找本辖区内的新增单位,布置填报基本单位情况表,调查后对基本单位名录库即时进行更新维护;  

2.对区统计局下发的各类调查单位认真开展调查工作,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录入名录库系统;

3.接受到名录库在线管理系统自动下划的本辖区内部门名录后,依照名录中单位的详细地址及时组织对新增、变更单位进行调查。按照报表制度,布置填报基本单位情况表,并登陆动态名录在线管理系统,对调查后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录入和维护,并通过该系统上报区统计局;

4. 各街镇、园区及时掌握本地区企业发展情况,对于符合“四上”的企业,要及时做好入库工作。

5.妥善保管本级用户名及密码,以免误登服务器导致数据损毁,确保全区名录库数据安全。

 

第五条  使用与管理

1.各项统计调查必须使用统一的名录库作为调查字典库或抽样框。不在名录库中的单位不得列入专业统计的调查范围。

2.名录库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一律不得向外提供;非涉密资料按有关规定提供。名录库的对外提供,按管理范围经区统计局主管领导批准,由基本单位名录库负责人提供,其他人不得擅自提供。

3.区、街镇(园区)统计部门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的相关专业可以使用本级、本专业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其他专业可查询本级名录库的汇总数据,若需使用名录库基础数据,需提出申请,经各级名录库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授权使用。

 

第六条  安全与保密

区、街镇(园区)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建立安全制度,确保名录库数据在存储、传输、审核、汇总和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名录库信息的使用必须建立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区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泄露企业或单位的商业秘密。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中具体应用问题,由宝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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