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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府复字(2019)第1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2-18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0-12-18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0-12-1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19)第174号

 

申请人:乐如平,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国权北路XX弄XX号XX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克东路18号  

负责人:刘海波    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3101131706843057),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9年12月25日8时30分,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K053KK的机动车,在宝山区殷高西路由东往西行驶,在近新二路时从右侧右转车道并入左侧直行车道,变道处为地面虚线指示。申请人认为在左侧直行车道车辆开始移动的情况下,经虚线处变道,并非强行变道。

被申请人称:2019年12月25日8时26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宝山区殷高西路新二路口执勤中,发现申请人驾驶牌号苏K053KK的小型轿车在路口东侧约30米处的右转车道加塞插入左侧的直行车道,当时左侧直行车道处于红灯后排队缓慢通行状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遂作出系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5日8时26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在宝山区殷高西路新二路口执勤中,发现申请人驾驶牌号苏K053KK的小型轿车在路口东侧约30米处的右转车道穿插进入左侧的直行车道,当时左侧直行车道处于红灯后排队缓慢通行状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民警执法工作情况、道路监控视频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道路监控视频显示案发时殷高西路新二路东侧路段的直行车道处于红灯后车辆排队缓慢通行状态,申请人在右转车道穿插进入左侧的直行车道中,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3101131706843057)。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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