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9〕1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2、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序号 |
种 类 |
具 体 事 项 |
1 |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决定 |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
2、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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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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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1、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
2、因公共利益需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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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
1、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2、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较大数额或者较大价值,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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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宝山区农业农村委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也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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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予处罚决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
5 |
减轻处罚决定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
6 |
拟处行业禁入等对当事人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
符合农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7 |
涉嫌犯罪,须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20〕177号)中符合《上海市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标准》的案件。 |
8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
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
9 |
经宝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人同意由宝山区农业农村委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 |
除3-7外,经宝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人同意的案件。 |
10 |
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1、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2、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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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备注:
一、法制审核的内容
法制审核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核。
(二)对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要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三)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要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四)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要对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二、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处理
宝山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分别处理:
(一)经法制审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将《法制审核意见书》以及相关案卷材料,报请宝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人依法决定;其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经法制审核,认为定性不准,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不合法,或处理不当的案件,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书》做补充调查或相应处理,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法制审核通过后,报请宝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人依法决定;其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经法制审核,认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经补充调查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案件事实仍旧无法查清,无法补充调查的案件,宝山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将《法制审核意见书》以及相关案卷材料,报请宝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案件;其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经法制审核,认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宝山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将《法制审核意见书》以及相关案卷材料,报请宝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人依法决定;其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经法制审核,认为减轻行政处罚的,宝山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将《法制审核意见书》以及相关案卷材料,报请宝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人依法决定;其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处理
宝山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分别处理:
(一)经办部门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宝山区农业农村委依法决定,其中需要宝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经办部门收到审核不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经办部门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宝山区农业农村委依法决定,其中需要宝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经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宝山区农业农村委有关领导决定。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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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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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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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 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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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 审核内容 |
1.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
是 |
□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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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是 |
□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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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是 |
□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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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性是否准确; |
是 |
□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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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
是 |
□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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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程序是否合法; |
是 |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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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
是 |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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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是 |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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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是 |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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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是 |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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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案号: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