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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2021年普法责任清单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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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1-09-16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1-09-1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民政局

一、重点普法内容及责任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婚姻登记管理所)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社会救助科、婚姻登记管理所)

(三)《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社会救助科)

(四)《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社会救助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养老服务科)

(六)《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养老服务科)

(七)《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6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养老服务科)

(八)《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第66号令公布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养老服务科)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基层政权建设科)

(十)《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基层政权建设科)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

(十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

(十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

(十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1月24日民政部第60号令公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

(十五)《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第39号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

(十六)《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社区建设科)

(十七)《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根据2019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修正)(社区建设科)

(十八)《殡葬管理条例》(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民政社会事务管理中心)

(十九)《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民政社会事务管理中心)

(二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民政社会事务管理中心)

(二十一)《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民政社会事务管理中心)

(二十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救助管理站)

二、重点普法任务

(一)加强内部法治教育

建立健全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治理能力。加强民政系统领导干部和民政工作者的法治教育,全面提升民政干部队伍的法治素养。深入持续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不断提升全面从严治党实效。

(二)完善普法制度建设

修订普法责任清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新颁布、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清单,明确普法的主体责任部门。同时,结合民政实际业务工作,及时宣传解读新修订、新出台的涉及民政行政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相关内容。

(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宪法日、上海市宪法宣传周等期间,开展社会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充分运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面向社会公众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依托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和服务窗口,推进法治文化氛围营造,加强法治宣传力度。

三、重点普法对象

1.宝山区民政系统领导干部和社会组织、养老、婚姻(收养)、殡葬等民政服务领域从业人员

2.广大市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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