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宝府〔2010〕10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09〕92号文件收悉,根据宝府〔2008〕1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撤销罗店镇金星村陈家湾村民小组建制。请你局会同罗店镇及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妥善做好该村民小组建制撤销后的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主题词:民政 基层政权 批复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宝府〔2010〕10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09〕92号文件收悉,根据宝府〔2008〕1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撤销罗店镇金星村陈家湾村民小组建制。请你局会同罗店镇及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妥善做好该村民小组建制撤销后的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主题词:民政 基层政权 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