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山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
收费价格调整的通知
各停车场库经营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宝山区社会主体参与停车行业建设的活力,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合理调节停车供需,根据市发改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19〕15号),现对宝山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宝山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库(公益性场库除外)。
二、调整方式
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价格采取市场调节价,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设政府指导价。
三、办理方式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需要变更收费价格的,应至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停车场(库)经营事项变更,填写相应表格(详见附件1)。变更事项经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区行政服务中心给经营单位发放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价格变更公告(详见附件2)。经营单位自收到公告之日起,应在停车场库进出口及相应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公示15个自然日,期满后停车收费按照公示上的价格收取。同时,价格变更后,一年内不得再次调价。
四、管理要求
(一)实行包月等长租车位的计费方式由停车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该按要求完成场库联网、开通电子支付、提供错峰共享等管理内容,同时应做好价格调整的稳妥解释工作。
(三)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企业停车经营备案、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管理措施,做好日常的行业管理。
特此通知。
宝山区交通委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