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山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价格调整的通知_区政府部门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宝山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价格调整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交通委 发布时间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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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公路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1-12-15
  • 发文字号: 宝交〔2021〕19号
  • 发文日期: 2021-12-15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交通委

 

 


 

关于宝山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

收费价格调整的通知

 

各停车场库经营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宝山区社会主体参与停车行业建设的活力,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合理调节停车供需,根据市发改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1915号),现对宝山区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宝山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库(公益性场库除外)。

二、调整方式

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价格采取市场调节价,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设政府指导价。

三、办理方式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需要变更收费价格的,应至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停车场经营事项变更,填写相应表格(详见附件1)。变更事项经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区行政服务中心给经营单位发放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价格变更公告(详见附件2)。经营单位自收到公告之日起,应在停车场库进出口及相应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公示15个自然日,期满后停车收费按照公示上的价格收取。同时,价格变更后,一年内不得再次调价。

四、管理要求

(一)实行包月等长租车位的计费方式由停车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该按要求完成场库联网、开通电子支付、提供错峰共享等管理内容,同时应做好价格调整的稳妥解释工作。

(三)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企业停车经营备案、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管理措施,做好日常的行业管理。

特此通知。

 

宝山区交通委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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