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级以上科研立项课题资助和区级获奖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条例)_公开目录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对市级以上科研立项课题资助和区级获奖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条例)

信息来源: 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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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0-01-04
  • 发文字号: 宝教[2010]2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教育局
 

各学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全区学校和教师关注、研究区域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立项、组织攻关,进一步提升宝山教育科研的研究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奖励范围

1项目课题的经费资助——给予项目经费资助的重大研究项目,是指宝山区学校或教师主持研究的,被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市级以上各类课题。

2教育科研成果的奖励——给予奖励的教育科研成果是指宝山区学校或教师主持研究,在宝山区教育局举办的教育科研成果评选中获得等第奖的成果。

二、项目经费资助

1市级重点项目和市级项目的研究经费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参考市教委经费资助标准,对等资助20000元—50000元。市级规划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参照市级一般项目的标准资助10000—20000元。

2国家级课题有研究经费资助的给予资助经费40000—60000元,没有经费资助的参照市级重点项目资助经费20000—50000元。

三、获奖成果奖励

宝山区教育局每三年举行一次教育科研成果和教育科研先进评选。教育科研成果评选一等奖占入围成果数5%左右、二等奖占入围成果数15%左右、三等奖占入围成果数80%左右,入围数按送审成果的70%计;科研先进集体按所有学校数的12%计,先进个人评选30人。

对于获奖成果、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奖励的审核管理

1被批准为市级及以上立项的研究课题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进修学院教科室在汇总相关信息数据后,报请区教育局审核。

项目资助经费采用分次拨发的方式进行,项目开题论证后下拨资助经费的30%,中期论证后下拨30%,项目结题报告完成后下拨40%。对没有正当理由不能结题的项目,将追回下拨的全部资助经费,并且明确项目主持人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项目立项。

2教育科研成果评选由区教育局委托区教师进修学院组织评审、区普教系统学术委员会审定,报请教育局审核。

五、异议处理

1.自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项目资助或成果奖励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宝山区教育局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过期或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2.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项目方案和成果提出的异议,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核实,立即取消项目,收回资助经费;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及全部奖金,并予以公布,视其影响的恶劣程度进行相应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另行研究解决。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宝山区教育局。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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