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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信息来源: 区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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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体       裁: 通告
  • 发布日期: 2026-01-15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6-01-15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

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区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外环线以内和机场禁放区范围内。

(二)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驻地;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5、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7、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8、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二、2026216日(除夕)至2026221日(初五)、33日(元宵),除前述区域外,禁止在本区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S7沪崇高速以东、G1503郊环线以南、同济路高架以西、S20外环线以北的合围区域。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

特此通告。

 

附件:宝山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6115

 

 

 

 

 

 

附件:

宝山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

 

注:1、红色区域为外环线以内和机场禁放区;

2、蓝色区域为2026216日(除夕)2026221日(初)、33日(元宵)禁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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