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质监站法人行政处罚(7.4-7.10)_行政处罚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安质监站法人行政处罚(7.4-7.10)

信息来源: 区建设管理委 发布时间 202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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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2-07-10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2-07-10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建设管理委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其他类别(内容)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是否公示 信息事项
上海创超工贸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11373665172XP 潘爱琴 252022000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上海创超工贸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罚款 上海创超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在宝山区富锦路北侧,锦宏路西侧从事上海创超工贸有限公司新建车间(项目)中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14.5 2022/7/6 2099/12/31 2027/7/6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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