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宝府办〔2012〕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制订的《宝山区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费附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2011年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原则
根据本区教育管理体制,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区镇两级转移分配。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按市定专项、区定专项、职业教育专项和区镇统筹四部分进行分配。除中央、市和职业教育规定的用途外,提取10%~15%为区定专项,剩余部分按区、镇公办学校学生数确定分配比例,分为区级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和镇级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定
一、市定专项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确定安排。区定专项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确定安排。区定专项主要用于以下三方面:
(一)由区镇两级政府共同负责建设的公建配套学校的项目经费补贴。
(二)以镇政府为立项主体且不属于公建配套学校的整体新建、改建、迁建项目的经费补贴。
(三)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办学成本补贴。
二、区级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镇级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
(一)区域内由镇级政府负责实施的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基础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包括:校安工程建设,校舍大修,操场、绿化和设施设备的配备等。
(三)应该由镇政府接管的公建配套学校的二次装修及学校开办所需的设施设备的配备。
(四)改善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办学条件,对办学经费给予基本成本补贴。
四、镇级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要求
(一)分配到各镇的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按共性专项和自定专项安排。
共性专项是指由区教育局确定的在全区范围内按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的专项,具体实施方式由区教育局同各镇协商决定。
自定专项是指各镇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在本办法规定的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内,确定实施的专项。
(二)镇级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当年执行后如有积余,可以调整至下一年执行。对镇级当年教育费附加执行后超计划的,可以在下一年计划内安排。
(三)镇级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不包含在区级政府对镇级政府年终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考核指标内。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各镇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将下一年度的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计划报区教育局。
二、区财政局会同区教育局根据至年末为止市拨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的总量,按照分配原则,确定区、镇两级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比例和各镇可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量,并同时确定镇级共性专项和自定专项。
三、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对各镇上报的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计划进行核定后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后,下达各镇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计划。
四、各镇项目启动后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区教育局审核后预拨50%经费。
五、各镇项目的竣工审计按照《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宝府〔2011〕159号)的规定执行。
六、各镇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当年竣工审计完成的项目汇总后报区教育局申请经费下拨,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局核实审批后,下拨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余额。
七、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由区教育局拨至各镇财政帐户。
八、区级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的报审程序按区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管理和监督
一、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为市级专项经费,各镇应当按照市、区两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按相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及相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二、区教育局及各镇对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附 则
一、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如市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区镇对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需求发生变化,本办法作相应修订。
三、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政 附加费 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