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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高新区管委会档案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宝山工业园区 发布时间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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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8-30
  • 发文字号: 宝工园管〔2024〕2号
  • 发文日期: 2024-08-13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宝山工业园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山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园区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园区经济产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园区在经济产业发展、开发建设、综合管理等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园区具有保存、利用价值和凭证依据作用的各种文书、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园区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园区档案工作由行政主要领导主管,协管党政办领导分管。党政办负责组织园区档案的接收、归档、管理和利用,以及组织本单位大事记、年鉴、组织沿革等参考资料的编写等,园区各部门(条线)负责本部门(条线)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日常管理,以及大事记、年鉴素材的定期提供等。

第五条  党政办设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园区档案的接收整理归档、日常管理,以及园区大事记、年鉴、组织沿革等参考资料的编写。

第六条  各部门(条线)负责人为档案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条线)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日常管理、移交,以及每季度提供大事记、年鉴素材等。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第七条  机关档案包括:

(一)文书、科技(科研、基建、设备)、人事、会计档案;

(二)机关履行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

(三)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档案;

(四)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档案;

(五)印章、题词、奖牌、奖章、证书、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

(六)其他档案。

前款(一)(二)(三)项包含传统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收集范围:

(一)在日常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含实物、电子材料);

(二)设立临时机构处理专项工作、处置突发事件、举办重要活动等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

(三)承担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课题等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

(四)所属机构撤销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

(五)向社会和个人征集的、与园区有关文件材料等。

第九条  归档流程:

(一)年初由党政办通知各部门(条线)将上年度已办结完毕的文件材料等档案(归档材料应为原件)移交档案室,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每半年开一次工作推进会。

(二)各部门(条线)对各自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初步归档后,制作档案目录,于3月底前移交档案室。 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按年度整理,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于会计档案形成的第二年3月底前移交档案室。

(三)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目录认真核对,并在移交目录上签字。档案目录以及移交清单各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凡接收进档案室的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做好统计台帐,消毒杀虫,入库排列上架。

(五)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必须在办完档案、文件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岗位。各部门(条线)档案联络员更换时,应及时做好工作交接。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档案的保管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建立档案工作统计台帐,包括档案收进、移出、整理、保管的数量,还要做好档案利用情况的登记。严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杜绝以各种形式泄露档案材料中有关保密的内容。

(二)档案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基本设施,门、柜钥匙由档案工作人员专人管理,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档案的利用

(一)本单位各部门(条线)查阅档案资料,必须办好查阅登记手续。外单位前来查阅档案资料,必须持有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并办好登记手续,方可查阅。

(二)查阅档案不得翻阅无关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录和复制。查阅含有敏感信息的档案,须经档案分管领导批准并由档案工作人员代为查阅。

(三)查阅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抽、拆或在档案上圈、点、划线、涂改等。如有发现上述损坏情况,要及时追查,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查处。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必须经档案分管领导同意,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提供复印件,如需加盖公章需主要领导同意),原件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不得转借。

(五)摘录未向社会开放的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向外泄露,如必须引用时应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园区党政办解释并制定附则。园区档案材料未按规定时间内归档的,可按此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  干部人事工作档案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园区委托监管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宝山高新区管委会

                                                                                                                                                                                                            202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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