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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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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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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宝府〔2004〕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宝山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宝山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本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只适用于当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在本区范围内接收和安置。
  第二条 组织实施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进行。区民政局(以下称区安置部门)是本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辖区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区劳动保障、人事、信访、财政、征兵、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医保、教育、法制、司法、社保、残联等部门,应按区“双退”安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接收
  (一)符合本区接收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区安置部门报到。
  (二)区安置部门应当自收到退役士兵的档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接收条件的,签发接收通知书;退役士兵接到通知后应按接收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到区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区安置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区安置部门应对前来办理手续的退役士兵出具《户口证明信》。退役士兵凭《户口证明信》和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派出所办理户口入户手续。
  (四)接收非本区(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安置
  本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有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实行双向选择、指令性安置、自谋职业和自行联系工作单位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一)区人民政府安置的对象和安置方式
  除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以外,下列退役士兵由区政府安置部门负责安置:转业士官;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1、安排就业指标
  根据市政府下达给本区的安排就业指标数,区安置部门依据本区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必要的统筹,确定本年度本区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由区人民政府下达到本辖区内的相关接受单位。
  2、双向选择
  双向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双向选择。参加双向选择的退役士兵个人只能与一个接受单位达成意向协议。双向选择中被录用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在双向选择截止之日前,凭《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到区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指令性安置
  退役士兵未参加双向选择及双向选择未落实接受单位的,由区安置部门实行一次性指令安置。区安置部门在双向选择截止之日起15日内,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退役士兵应当在收到区安置部门签发的安置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5日内到接受单位报到。
  4、自谋职业
  符合自谋职业条件的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当在区安置部门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复工复职介绍信之前书面提出,并填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区安置部门在3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5、复工复职
  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收其复工复职。原单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选择其中一个单位复工复职,退役士兵应当在领取复工复职介绍信之日起15日内到原单位报到。不要求复工复职的,按《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6、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退役士兵在外区县自行联系用工单位的,区安置部门凭用工单位出具的接受证明信,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在本区内自行联系用工单位的,区安置部门凭用工单位出具的接受证明信,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未签署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的接受单位,不予冲抵该单位当年度的就业指标。
  7、伤残退役士兵的安置
  被评定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被评定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区安置部门予以指令性安置。伤残退役士兵进单位后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工伤待遇(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安置伤残退役士兵的单位享受《关于促进本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宝残联(2003)9号]有关优惠政策。
  8、带病回乡退役士兵的安置
  带病回乡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市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带病回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安办发(200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乡、镇人民政府安置的对象和安置方式
  下列退役士兵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
  1、系农业户口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2、除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评定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以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3、入伍前系农业户口,退役后自愿回农村安置的转业士官。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各种办法,妥善安排退役士兵的生产和生活,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农村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役士兵。
  第五条 单位的安置义务
  单位应当自收到区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落实就业指标,并按照安排就业指标通知书回执的要求,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区安置部门。退役士兵就业后,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享有就业待遇。
  第六条 奖惩
  (一)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或“双退”安置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区安置部门安置的退役士兵,政府不再重新安置。
  (三)拒绝区人民政府下达安置指标或拒绝接受退役士兵的单位,由区安置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其他
  (一)本细则如与上级法规政策有抵触的,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三)本细则由区安置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主题词:民政 士兵 安置办法 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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