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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财政局关于宝山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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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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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宝府办〔201411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财政局关于《宝山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宝山区粮食生产家庭农场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1351号)精神,在不断完善集体农场经营管理体制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粮食生产家庭农场试点工作,鼓励引导本地农民从事粮食生产家庭经营。现就家庭农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家庭农场定义

家庭农场是指本地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民家庭(一般为夫妻二人或同户家庭劳动力2—3人)为生产经营单位,以农业生产为职业,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粮食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建立家庭农场基本原则

(一)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家庭农场经营者与所在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按本村同类土地的流转费价格(不低于本区土地流转指导价)向村委会支付土地流转费。

(二)经营者自耕原则。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主要依靠家庭人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所经营的土地再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经营,除三夏三秋农忙季节聘用短期工外,不得常年雇用家庭成员以外的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适度规模经营原则。试点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不宜过大,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现阶段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面积为100—150亩。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可逐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四)经营者择优原则。在农户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家庭农场准入条件择优选用。家庭农场承包经营试用期为一个年度,经镇、村考核合格的,视情况再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一般3年签订一次。

三、家庭农场准入条件

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本村的农户家庭,常年专业务农人员必须在2人以上(含2人)。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准入年龄,男性为20—55周岁、女性为20—50周岁,经营者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开办家庭农场以后,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必须退出家庭农场经营。

(三)家庭农场经营者文化程度必须达到初中文化以上,其中一人达到高中文化以上的家庭优先录用。

(四)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掌握必要的农业种植技术,熟悉农用机具使用。

(五)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劳动来完成农田的耕、种、管、收等主要农业生产活动。

各镇、村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家庭农场经营者准入的具体要求。

四、家庭农场认定程序

(一)农户自愿申请。由农户家庭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家庭农场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和身体健康状况证明等),一式三份。

(二)村委会审核。村委会根据本镇、村家庭农场准入条件和具体要求,对提出申请的农户进行资格审核。

(三)农业主管部门认定。村委会审核后,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审定通过,确认为家庭农场,并上报区农委备案。

(四)签订合同和协议。认定为家庭农场后,由家庭农场经营者与村委会签订为期一年的土地流转合同和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协议,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者经营农田的区域、面积、年限、土地租赁价格、应遵守的规则和违约责任等管理内容。

五、建立考核退出机制

由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村委会对家庭农场进行年度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合同和承包经营协议。在经营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家庭农场经营资格,收回土地经营权,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家庭农场经营权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用其他劳动力。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将经营土地转包、转租。

(三)家庭农场经营者经营的土地不种植粮食(绿肥),改种或套种其它作物。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违反规定私自调种影响产量;私自使用违禁农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建立完整的农业生产经营收支流水账和田间生产档案记录;不服从镇、村对农业生产管理规定。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包经营协议,故意拒交、拖欠土地流转费和各类有偿服务费。

六、相关扶持政策

(一)家庭农场享受国家、市、区现有各类扶持粮食生产(包括种植水稻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绿肥种植补贴、农药补贴、商品有机肥补贴、专用BB肥补贴、机械化育插秧补贴、冬季深耕作业补贴、农业保险补贴、贷款贴息扶持等)相关政策。

(二)由区、镇财政按照7:3比例,给予家庭农场每年900/亩的土地流转费补贴。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家庭农场,区级财政给予200/亩的奖励。

(三)对试用期满后,继续经营家庭农场的,需要购买农业机械设备的,享受国家、市、区现有的相关补贴政策。

(四)对开展家庭农场试点的村,由区财政按家庭农场经营面积给予每年100/亩的补贴,暂定补贴年限为三年。

(五)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家庭农场,由镇给予一定的奖励。家庭农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由所在镇根据有关要求,统一审核申报,经区农委、区财政局审定通过后,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镇,由各镇通过扶持资金卡拨付给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土地流转费补贴,由各镇拨付给所在村,在家庭农场上交该费时抵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高度重视家庭农场试点工作,成立由分管镇长、镇农业服务中心、相关村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镇实际情况,制定好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家庭农场试点工作。

(二)加强服务指导。各镇、村要做好对家庭农场试点服务和指导工作,依托村集体农场向家庭农场提供享受补贴政策的良种、农药和肥料等,优先有偿提供农机作业、植保防治机械设备、与其经营面积相应的仓库及晒场、粮食烘干服务、农业生产用水灌溉、农业生产运输等服务,要切实解决好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具体各类服务收费标准由镇农业服务中心会同村集体农场,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

(三)加强考核管理。各镇、村要在保护家庭农场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对家庭农场的管理,根据本区家庭农场考核指导意见(由区农委另行制定),结合本镇、村实际,制定家庭农场考核奖励办法,每年对家庭农场进行考核,对合格的按不同等级予以奖励,对不合格的取消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资格。

(四)加强技术培训。区、镇农业技术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提高其农业技术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要下派科技人员,定期到家庭农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八、本实施意见自201511日开始实施。
  九、本实施意见由区农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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