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宝府复字(2023)第2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_行政复议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沪宝府复字(2023)第2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4-10-28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4-10-28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10-2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字(2023)第208

 

申请人:耿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33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302009120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330日,申请人驾驶外地临时牌照车辆在汶水路沪太路被执勤民警拦停。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当场作出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1分。申请人认为,其因不熟悉路况和地形,遂在导航中设置避开限行路段并按指引行驶,且其驶入该路段时并未看到禁止外地临牌通行标志,被申请人执法民警对此应给予警告并正确引导,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系争《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3301030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苏XX的临时行驶车在汶水路沪太路路口西30米处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发现。民警遂告知申请人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听取申请人的辩解后未予采纳,开具系争《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3301030分许,申请人驾驶临时号牌为苏XX的小型轿车,在汶水路沪太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拦停。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1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执勤民警工作情况说明、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禁令标志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其系根据导航指示驾驶的申辩主张,本机关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按照路面交通标志指示行驶,依照导航行驶并非其实施系争违法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申请人关于其驶入该路段时并未看到禁止外地临牌通行标志的申辩主张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禁令标志照片显示,在上海市区进外环路口已设立相关禁令标志。故对于上述申辩主张,本机关俱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33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30200912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宝山人民政府

    2023517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