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其他类别(内容)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是否公示 | 信息事项 |
胡建乐 | 自然人 | 身份证 | 2520220019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上海罗浩斯集团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胡建乐作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存在主要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上海罗浩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在宝山区顾村镇富联二路189号从事改扩建厂房(二期)(项目)中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胡建乐作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存在主要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壹拾元整。 | 0.351 | 2022/10/21 | 2099/12/31 | 2027/10/21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