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建设项目代(带)征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5月26日
宝山区建设项目代(带)征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宝山区代(带)征土地管理,规范土地供应审批和后续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项目征地引起的代(带)征土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征土地是指因建设项目征地引起的规划道路、规划绿化、规划河道和防汛通道等规划代征土地,待实施具体项目时应重新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本办法所称带征土地是指因撤制村队、无法利用等原因需由建设项目实施带征的土地。
代(带)征土地管理,应以集约节约利用为核心,以合法、合理、高效、有序利用为管理目的。
第三条 代征土地管理
(一)管理模式
代征土地由项目建设主体实施土地征收并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劳动力安置后,按不同分类实施土地供应并核发划拨决定书。
其中规划道路、规划绿化、镇级规划河道及防汛通道无偿划拨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区级及以上规划河道及防汛通道无偿划拨至区水务局,并由对应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二)审批流程
区规划土地局审批主体项目土地供应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时,通知代征土地拟供应单位书面征询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规划土地局规划部门意见,办理代征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后,按照国有土地划拨审批流程向区规划土地局申请办理代征土地划拨审批手续,并申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三)资金管理
代征土地涉及的前期征地费用由主体项目征地时落实,办理划拨供地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划拨主体落实。后续项目涉及使用代征土地的,拟用地单位应与原征地主体结算所涉土地前期征地成本,并与代征土地管理单位结算划拨及日常管理成本。
第四条 带征土地管理
(一)管理模式
主体项目办理划拨供地的,带征土地由区规划土地局与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带征土地委托管理协议书》,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管理;主体项目办理土地储备手续的,完成土地储备后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与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带征土地委托管理协议书》,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管理,相关权利、义务、责任在《带征土地委托管理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二)资金管理
带征土地涉及的前期征地费用由主体项目征地时落实,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管理单位落实。后续项目涉及使用带征土地的,拟用地单位与原征地主体结算所涉土地前期征地成本。
(三)管理内容
对位于规划集中建设用地区内的带征土地,相应管理主体应对地块实施综合整治,进行有效管理维护。规划实施前,在符合安全、消防、治安、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管理主体可临时使用带征土地上的合法建筑,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聚集外来人口、不得用于经营性项目、不得出租使用。委托管理期间,管理主体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治安等问题应负全责。遇规划实施时应无条件退出。
第五条 台账管理
区规划土地局应制订代(带)征土地管理台账,及时更新代(带)征土地供应和管理情况,动态掌握全区代(带)征土地情况,为相关工作和后续政策的完善提供数据支撑。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规划土地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