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已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此页无正文)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附件1: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在区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由区委副书记担任;设副组长一人,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领导小组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定期调度分析我区农业农村工作情况,研究协调“三农”重大问题,督促区各有关部门、涉农街镇抓好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不取代有关机构和部门的职能,不承担应由各单位负责的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三农”工作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 组织研究全区“三农”工作重大政策,提出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建议,履行指导“三农”工作、谋划“三农”发展的重大责任。
(三) 统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事项,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四) 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三农”工作,切实把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到各项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五) 承办区委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各成员单位主要责任包括: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牵头谋划推进本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推动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落实;确保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农业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攻关和装备支撑;指导开展耕地质量提升工作,推进乡村建设行动;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区委办:负责将乡村振兴有关重点任务纳入区委重点工作,协调安排乡村振兴重要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等。
区府办:负责将乡村振兴有关重点任务纳入区政府重点工作,协调安排乡村振兴重要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等。
区委组织部:负责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以党建责任落实推动乡村振兴责任落地;加强乡镇领导班子、村党组织队伍建设。
区人才工作局:负责指导推动乡村人才引育配置,搭建人才发展平台,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区委宣传部:负责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学习和宣传;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培育文明乡风;配合推广本区乡村振兴经验典型,讲好宝山“三农”故事。
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凝聚社会力量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村组织减挂牌、减证明、减系统工作,加强下派村组织任务准入审核。
区委政法委:负责加强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协调各方力量排查化解乡村矛盾纠纷;打击各类危害乡村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村地区社会平稳安定。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指导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力度。
区经委:负责协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一二产业融合发展。
区商务委:负责牵头落实本区粮食安全责任制;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相关工作,促进农村商业发展;做好产销对接,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
区教育局:负责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建立健全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统筹优质教育资源扶持乡村学校建设,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覆盖。
区科委:负责指导推动农业领域科技创新,指导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技培训。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区民政局:负责构建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命名等。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构建多元矛盾调解机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建设法治乡村。
区财政局:负责优先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加大政府债券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支持力度,落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和农业保险制度。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障服务机制;统筹建立完善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农村劳动力创新创业、转移就业服务机制;促进本区就业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职工保险体系。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组织完善郊野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加大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支持力度,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协调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并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农户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农民建房的建设水平提升。
区交通委: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推动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提升农村地区公交服务水平。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河道整治和长效养护;加强水资源调度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持续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负责指导监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推动构建农文旅融合发展新格局,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推动乡村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因地制宜配置镇、村两级医疗卫生资源,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农村市场秩序监管,保障农村食品、药品等重要产品质量安全,助力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与保护;支持和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区数据局:负责指导信息技术和装备等在涉农领域的应用,支持促进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引导区属国企发挥优势投入乡村产业建设、参与乡村振兴项目,推动整合区属国企资源支持农村发展;推进供销社综合改革,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区体育局:负责推动农村公共体育设施提档升级,增加农村群众体育活动供给,提升农村体育服务水平。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指导涉农镇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利用森林资源科学发展林下经济,做好乡村绿化建设;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做好农村公厕提档升级和长效管护机制有效落实。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整体改造类“城中村”项目,指导协调做好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促进村民居住品质提升;指导协调我区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三、工作制度
第六条 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本区“三农”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和重大政策,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的领导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和区有关部门、涉农街镇负责同志。区委农办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起草形成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的领导审签后,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其他区领导同志和区有关单位。
第七条 文件制度。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的印制、收发、办理、落实等工作由区委农办负责。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区委农办或有关单位负责起草,经区委农办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签。
第八条 调研制度。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三农”重大课题研究、实地调研等,提出政策建议,为区委提供决策参考。
第九条 联络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个职能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与区委农办的日常联系,收集、整理、报送本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重要信息。
第十条 考核制度。将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镇的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区委农办会同区有关方面组织开展考核。
第十一条 督查制度。领导小组根据规定对区有关部门、涉农街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不直接受理区有关部门、涉农街镇关于日常“三农”工作的请示。区有关部门、涉农街镇向区委、区政府上报涉及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应抄送领导小组。区有关部门、涉农街镇制定的涉及“三农”工作重要政策文件印发后,应当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需要领导小组协调的事项,经讨论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区有关部门、涉农街镇按照自己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是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区委农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委。
第二条 区委农办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区委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领导小组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提供服务。
(二) 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有关服务工作,提出会议议题等会议安排建议,准备会议文件和资料,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以及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汇报等。
(三) 组织研究我区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改革等重大事项,提出思路和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四) 负责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的印制、收发、办理、落实等工作。
(五) 牵头组织起草区委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文件,做好任务分解、督促落实、进展调度等工作。参与组织区委农村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宣传解读。
(六) 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
(七) 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督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八) 承担协调督促检查有关方面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工作。
(九) 完成区委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区委农办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工作、难点瓶颈问题,不定期组织相关方面开展会商,听取成员单位、区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研究讨论加强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或破解难点瓶颈问题的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四条 区委农办对年度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对工作明显滞后或推进不力的部门和街镇,发送督办单,加强督促,促进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第五条 区委农办每年根据区考核办安排,制定乡村振兴考核细则,会同相关单位对各镇进行考核。
第六条 区委农办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和报告区委关心关切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和需要反映的突出问题等。
第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