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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旅游局制订的《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实施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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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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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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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Ο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宝府办〔20126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旅游局制订的《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实施规定》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支持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实施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旅游标准化试点的工作部署,推进宝山区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工作顺利完成,促进本区旅游产业发展,打造宝山旅游品牌,进一步凸显旅游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关于印发第二批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旅办发〔2012112号)和《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沪委发〔20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框架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和监督)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定和管理等按照《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每年在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旅游标准化试点,扶持品牌项目,提升旅游产业能级。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申请引导资金的主体应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和需支持的项目均应在宝山,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创建有积极贡献的企业及对宝山旅游发展、邮轮经济发展和地方就业、税收有积极贡献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农家乐、旅游商品、项目开发等各类旅游企业。

旅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扶持范围:

1.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的,或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2.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满2年的;

3.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发生由市旅游行政部门通报的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的,或发生由市旅游行政部门通报的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还未妥善解决的;

4.申请单位前2年内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扶持类别和额度

第五条 (支持项目开发)

1.支持大型活动项目。对国家、市或区政府批准的旅游大型活动的企业(扣除财政拨款),根据其活动投入总数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和需支持的项目均在宝山的企业)

2.支持邮轮产业发展。对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发展公司提升邮轮及游客满意度的服务项目,根据企业的实际投入和效果给予引导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产业融合发展。对工业、农业、文化、教育、信息等行业内的企业开发特色旅游项目,按照用于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投资的1: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街镇、园区旅游项目。对各街镇、园区给予资金支持的旅游项目或旅游公共服务配套项目,按照11的比例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公共旅游信息服务项目。对新建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或对现有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进行硬件改造、软件提升,且符合《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要求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6.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景点。对社会投资的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通过年度复核的,给予每年2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六条 (鼓励旅游相关企业参与标准化试点)

1.鼓励景区等级创建。对未使用政府财政创建经费的旅游景区(点),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标准,旅游景区(点)被评定为国家AAA级、AAAA级、AAAA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引导资金的支持。

2.鼓励星级饭店评定。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标准,旅游饭店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3.鼓励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依据《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准,被评定为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依据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要求》DB31/T392-2007)和《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实施细则(试行)》等地方标准,评定为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达标单位、优秀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依据上海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DB31/T299-2003)和《<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评分细则(试行)》等地方标准,评定为上海市二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4.鼓励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上海市《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评定》(DB31/T477-2010)地方标准,旅行社评定为上海市3A4A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对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给予获评当年一次性2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5.鼓励开发上海旅游名牌产品。对积极开发宝山特色旅游产品,并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和需支持的项目均在宝山的企业)

对我区旅游企业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打造自身企业品牌,并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含旅行服务、景区服务、旅馆服务等),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6.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严格按照标准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地方旅游标准或优秀企业标准的,给予5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7.鼓励旅游相关企业提升服务水平。按照《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旅游餐馆进行硬件改造和软件提升,被评定为金盘级旅游餐馆、银盘级旅游餐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按照《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旅游购物场所进行硬件改造和软件提升,被评定为旅游购物示范店、旅游购物推荐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按照《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及规范服务》等标准,汽车公司、娱乐场所、会展企业对设备设施、服务质量、产品特色等方面进行改进提升,且通过评审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8.扶持标准化试点企业。对本地区的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按照《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表》,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制度,完善企业标准体系,提升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给予1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七条 (扶持旅游市场开发和宣传推介)

1.支持旅游客源拓展。对招徕成人旅游团队游览本区售票景点,年累计人次排名在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引导资金支持,排名第一10万元,排名第二8万元,排名第三5万元。

对招徕学生旅游团队游览本区售票景点,年累计人次排名在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引导资金支持,排名第一10万元,排名第二8万元,排名第三5万元。

对招徕成人旅游团队入住本区旅游饭店(50间客房以上),年累计人次排名在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引导资金支持,排名第一10万元,排名第二8万元,排名第三5万元。

(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和需支持的项目均在宝山的企业)

2.支持旅游企业对外宣传。旅游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及长三角地区的旅游专业展会,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的,对参展企业给予一次性50%的展位费用支持。

第八条 (支持旅游商品的开发)

在国家旅游局举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在市旅游局举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和一等奖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在区旅游局举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和一等奖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九条 (其他事项)

经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可以申请给予引导资金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宝山区旅游局、宝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81日起施行,本年度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旅游 资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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