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宝府办〔2013〕1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宝山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沪府〔2009〕82号)和《关于印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沪财预〔2011〕49号),制定本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保障生态保护地区公平发展权。
充分调动镇、村两级组织在生态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
二、基本原则
(一)激励和导向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进一步增强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加快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优化本区生态环境。
(二)保护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科学调节区域间因生态保护投入不平衡造成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按照“谁保护、谁受偿,谁受益、谁补偿”的办法,促进责权利相统一。
(三)统一和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客观统一的因素和标准,采取定项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科学补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投入。
三、目标任务
从基本农田、公益林和水源地等入手,建立市、区对镇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基本农田、公益林和水源地列入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范围,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的面积、质量、投入等因素,科学安排生态补偿资金,重点保障生态保护区内农民的相关利益,促进生态保护地区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分配办法
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分配为基本农田、公益林、水源地三部分,再根据因素法将三部分资金分配到相关镇。
某镇生态补偿资金=该镇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该镇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该镇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
(一)基本农田
1.本实施办法中基本农田生态补偿面积是指顾村、罗店、罗泾、杨行、月浦五个镇实际种植的农田面积(农用地上的公益林面积另计)。
2.分配公式:
(1)某镇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年度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总额×该镇基本农田面积占比×考核分值占比
(2)该镇基本农田面积占比=该镇基本农田面积总量÷全区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含公益林)
3.使用范围:
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统筹用于农民土地流转、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改善、农田水利和农业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等方面。
(二)公益林
1.本实施办法中公益林生态补偿面积是指全区农业用地上建设的公益林和非农业用地上建设的公益林面积。对杨行、顾村、月浦、罗泾、罗店五个镇农业用地上的公益林给予500元/亩的公益林土地流转费补贴;其余的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全区享受生态补偿公益林的养护费。
2.分配公式:
(1)某镇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该镇农业用地公益林土地流转费补贴资金总额+该镇公益林养护费补贴资金总额×考核分值占比
(2)该镇农业用地公益林土地流转费补贴资金总额=该镇农业用地公益林面积×农业用地公益林土地流转费补贴标准
农业用地公益林土地流转费补贴标准=500元/亩
该镇公益林养护费补贴资金总额=(该镇农业用地上的公益林面积+该镇养护的非农业用地上的公益林面积)×公益林养护费补贴标准
公益林养护费补贴标准=(年度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五镇农业用地公益林土地流转费补贴资金总额)÷(全区公益林面积)
(3)区绿化管理部门养护的公益林生态补偿养护费总额=区绿化管理部门养护的公益林面积×公益林养护费补贴标准
3.使用范围:
用于公益林的养护、农民土地流转补贴和公益林管理等方面。
(三)水源地
1.本实施办法中水源地生态补偿面积是指罗泾镇东至水库内堤、南至新川沙河、西至北蕰川路、北至跃龙化工厂的范围,涉及罗泾镇的陈行、海星、花红、新陆、塘湾五个村。
2.分配公式:
(1)某镇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年度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总额×该镇水源保护区面积占比×考核分值占比
(2)该镇水源保护区面积占比=该镇水源保护区面积总量÷全区水源保护区面积总量
3.使用范围:
用于长江口陈行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包括污染源治理与监管、环保设施运行与维护、水环境质量改善、河道整治、重点污染项目治理、农户生态保护补偿等。
五、拨付与考核
(一)各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年度使用方案,编写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建立生态保护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对于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与发放进行公示。
(二)基本农田、公益林、水源地保护考核工作由区农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细则。考核工作采用镇自查、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联合对各镇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分值。
六、其他
2013年度宝山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2012年度宝山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将另行发文通知。本办法由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