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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山区区管及以下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修订情况的汇报

信息来源: 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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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决策结果公布
  • 主题分类: 水利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5-06-06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5-06-0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水务局

依法依规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控边界,是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出的明确规定,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要任务。根据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上一轮发布的《宝山区区管及以下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效期为5年,已于2025年1月24日到期。现需要对《规定》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一、划界原则和主要内容调整

《规定》此次修订管理范围按照上一轮划定原则,同时参考水利部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平原河网地区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方法,即根据管理需要宜采用上开口线外延一定距离划定管理范围线。

《规定》此次修订主要内容逻辑未做调整,明确了管理对象、管理范围、监督和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活动。一是调整河道明细。根据《2024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对部分河道长度等基础信息进行调整,同时结合水系变化,对村级、其他河道数量进行更新,村级河道从原来735条修改为686条,其他河道从原来80条修改为85条。二是调整单位职能。根据区委机构改革精神,园区不再承担河湖管理职能,将园区日常监管责任删除。三是规范表述。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以及 水利部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关于陆域部分规范性表述,将原来“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6米的区域,包括防汛墙、防汛通道等”修改为“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大于等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等”。

二、重大决策程序履行

启动《规定》修订工作后,已完成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符合《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众参与情况。2025年4月17日至5月25日,通过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宝山区水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2025年4月16日至4月22日书面征求各街镇意见建议,除罗泾镇以外其他街镇均反馈无意见。后续根据区政府法制科要求征求了上海市水务局、区人大办公室意见,相关单位做无意见回复。具体建议回复详见公众参与报告。

(二)专家论证情况。2025年4月,专家论证主要通过书面论证方式,邀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以及水利行业相关专家,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7条。具体建议回复详见专家论证报告。

(三)风险评估情况。2025年5月,我局组织开展相关风险评估工作,确认《规定》符合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合法,在政策一致性方面不存在风险,也得到社会公众、行业单位一致认同。

(四)合法性、政策宏观一致性。我局按照重大决策程序要求完成合法性初审并形成报告。同步报区发改委开展宏观政策一致性审查、报区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当前相关单位均已回复表示通过。

2025年6月6日,经区水务局第9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规定》进行修订,并按照既定时间节点完善后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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