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制订的《宝山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_区政府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制订的《宝山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10-25
【字号
  • 所属类目: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2-10-25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宝府〔201266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政府同意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制订的《宝山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

资金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大本区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现代化程度,保障农业生产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宝山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宝委〔20121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本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意见的通知》(沪府〔2011113号)的要求,现就我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及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与清算

(一)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自201111日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以10%比例计提,即以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区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剩余的部分,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并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在“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中,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不得将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进行管理。

为确保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均衡,区财政部门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年末财政收入结账日前,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具体公式如下:

各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清算

区财政部门每年在年末财政收入结账日前,对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统一清算。具体公式如下:

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全年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年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年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全年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全年103014899目其他地出让收入-全年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全年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全年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少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应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可不予补足。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大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多出部分应予退回,并相应减少“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数据,增加“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数据。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因发生支出而无法退回的,可从次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相应抵扣。

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项目及使用管理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严格按照中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文件的使用要求,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田间工程、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并适当兼顾外围水系配套建设、农村水利,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一)项目分类

宝山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包括农田水利及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具体分类如下:

1.农田水利建设

1)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农田水利内部基础设施及外围配套水系建设,包括农田内部的路、沟、渠、土地平整、高标准的灌排设施(如喷灌、微灌、管道灌溉以及自动控制灌溉等)、外围水系沟通、拓宽等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农业生产防洪除涝能力。

2)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维护

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维护是指农田水利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养护和维修。

2.非城市化地区水利建设

1)农村地区水系整治

农村地区水系整治项目是指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需要的水系治理项目,包括河道综合整治、拆坝建桥、沟通水系等,充分发挥水系整治的整体综合效益,提高农村区域引排能力,提升水系综合调水作用,为农业无公害生产提供优质用水。

2)农村水生态治理

农村水生态治理是指服务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中小河道水环境治理,包括河道生态治理和界河整治等,在基本恢复河道水质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河道生态治理和修复。

3)中小河道轮疏

中小河道轮疏指镇村级中小河道以68年为周期的轮疏,保证河道蓄水、调水等功能,进一步提升河道自净能力,改善河道水环境面貌。

4)农桥改造

农桥改造是指根据市、区相关工作要求,逐步对区管、镇管农桥进行达标化改造。

(二)补贴标准

1.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1)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90%,镇配套10%

2)农田水利设施养护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2.农村水利建设项目

1)市区管河道

农村水系整治中涉及市管河道的,工程费用由市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涉及区管河道的,工程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前期费用中,区属及以上单位由区财政承担;镇属及以下单位由所在镇承担;腾地费用按72万元/亩(即市补偿32万元/亩,区补偿40万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

2)镇级及以下河道

一是列入市实施计划的镇级及以下河道,工程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80%,实施镇配套20%;二是未列入市实施计划的镇级及以下河道,工程费用由所在镇承担,区财政予以50%的补贴;镇级及以下河道整治涉及前期动迁的,由所在镇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中小河道轮疏项目

工程实施由所在镇负责,市、区两级财政按工程决算费用予以60%的补贴,镇配套40%

4)农桥改造

属于水利水闸桥梁的农桥翻建所需区级配套(补贴)资金由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具体政策按照《宝山区十二五农村桥梁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宝府办〔201257号)执行。

(三)项目管理

水利建设项目,按照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和现行的市、区有关水利建设要求管理。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由各相关镇政府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出次年农田水利实施计划,报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农委,由区水务局、区农委组织方案编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农村地区水系整治项目、农村水生态治理项目由区水务局征询相关镇意见后,于每年8月底组织编制次年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中小河道轮疏项目由各相关镇于每年8年底前提出次年实施计划,报区水务局、区财政局,经批准后由各镇组织实施;农桥改造项目,区管农桥由区水务局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次年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实施,镇管及以下农桥由各相关镇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次年实施计划,报区水务局、财政局,经批准后由各镇组织实施。区水务局需尽快制定和完善全区水利建设标准和规划,各相关镇应根据本镇水利建设的实际,按照水利建设标准和规划,积极推进本镇的水利建设。

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制度

区财政局按照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时,要细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项目编制,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范围,并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中予以单列反映。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公共预算资金来源,避免同类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项目重复安排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计提清算、建设项目变更和调整、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跨年度安排等原因造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可继续结转下年度滚动安排使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在“2120812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科目中,反映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支出,并在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

区水务局要严格按照区财政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区水务局应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储备库,加强建设项目的衔接、协调,严格实行项目评审制,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才能纳入项目储备库,在预算上报时应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区财政局会同区水务局于每年1130日前,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备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的调整,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及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底,区水务局要按照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区水务局还应在部门决算中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水务局汇总编制本地区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并将当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管理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于次年1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备案。

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要根据客观公正、权责统一、突出重点、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编制基金收支预算时,落实绩效考评指标,并对资金使用结果开展绩效考评。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确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不按照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