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庙行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村、公司、居民区,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本镇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更好地开展各项消防工作,根据《宝山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庙行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7日
庙行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本镇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消防安全委员会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宝山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和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镇有关职能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全面统筹协调基层消防综合治理工作,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并作为镇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主要责任人,成员单位由党政办、经发办、平安办、社建办、社会事业办、总工会、城运中心、建管中心、属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等组成。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镇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消防工作负责人为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联络员。
第四条 村(居) 委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明确消防安全工作专兼职人员和村 (居) 微型消防站人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因工作需要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及时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本地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督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定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制定对策措施,部署推进消防工作,针对突出风险隐患研提治理意见,辅助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决策;
3.协调落实本地区消防应急力量、监管力量人员配置和消防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建设、管理专职消防站和微型消防站;
4.部署开展区域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动态隐患清零,及时总结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5.研究确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或区域,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6.完善对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村(居)委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落实工作督导检查、警示约谈、重大问题督办等工作制度;督促辖区物业公司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履职不力的单位,落实警示约谈、信用扣分、责令退出等措施。
7.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8.根据上级要求,做好其他消防工作。
第四章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第七条 成员单位共同职责及分工:
党政办公室工作职责
根据党和国家消防安全路线、方针政策和镇党委、政府的决策、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各消防安全信息,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负责消防安全方面各种文件拟写、送审、编印、递送工作,协调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收集消防安全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总结。
党群办工作职责
1.将消防教育纳入镇社区宣传重点工作,指导督促镇宣传文化部门抓好消防工作推进和任务落实。
2.加强统筹策划,扩大宣传效应。协调开展各类文化宣传活动;指导镇宣传部门深入社区、企事业单位宣传消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重大事项。
3.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重点报道消防先进典型及重大消防活动,刊播发布消防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配合、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涉区消防突发事件的舆情研判、媒体通联、信息发布和危机应对等工作。
4.组织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消防重大宣传活动。
平安办工作职责
1.组织、发动小区志愿者队伍,参与消防宣传工作。
2.协调公安派出所参与配合相关消防专项整治行动。
经济发展办工作职责
1.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消防工作。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消防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消防水平。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消防技术改造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工作职责
1.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筑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消防和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对本辖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燃气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事业发展办工作职责
1.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各类民政养老机构消防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履行消防管理责任。
2.配合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社区建设办工作职责
指导、督促居委建立健全社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范公约。
纪委工作职责
负责监督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工作,开展相关责任追究工作。
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1.综合监督管理辖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执行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规划,并制订本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规划;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社会单位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督办辖区单位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承担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上报。
3.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前述单位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上报。
4.综合管理辖区消防安全事故统计报告,通报辖区消防安全事故情况,分析和预测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发布辖区消防安全信息。
5.负责组织、协调辖区消防安全的应急管理,完善辖区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6.承担镇消防委的日常工作和镇消防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7.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燃气安全、交通“五进”宣传、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化学救援等工作进行管理。
城市建设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住宅修缮工程施工、物业管理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督促小区物业公司加强对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服务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住宅小区电梯、消防设施等重点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3.指导、督促、检查辖区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对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等非广告设施、景观灯光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对辖区内社会单位开展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灯光消防安全检查。对相关单位执行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5.依法组织或参与行业领域内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司法所工作职责
1.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监督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消防安全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事项进行行政审批;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道路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依法对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涉及购买、运输等事项进行行政审批。严格实施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运输许可。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行为。
3.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实施安全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4.负责依法对本辖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行政审批;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
5.组织制定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法上报。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
6.对辖区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行政执法。对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行使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燃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职责
1.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规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2.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专业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督促市场经营者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职责
1.配合监管部门拆除违法生产经营场所,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配合镇做好所属领域内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职能办公室工作职责
各职能办公室的安全责任制请参照《一岗双责安全责任制体系》。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会议制度:
(一)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报告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报告制度:
(一)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每季度向镇政府报告消防安全情况,遇有重大节日、重要节点等应即时报告;
(二)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每月向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消防工作履职情况,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年底前报送全年消防工作总体情况。
第十条 督导检查:
(一)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成员单位、村(居)委消防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定期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和火灾隐患突出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检查;遇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等应当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二)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警示约谈:
(一)辖区内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行业领域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突出的;其他需要警示提示的情形,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警示函》;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火灾事故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约谈部门、村(居)委主要负责人;
(三)凡列入警示约谈对象的,应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启动警示约谈程序。
(四)警示约谈情况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