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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权责清单

信息来源: 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3-11-02
【字号
  • 所属类目: 权责清单
  • 主题分类: 教育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3-11-02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3-11-0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教育局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行使主体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责任形式 处理意见 能否公开 备注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区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区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教师资格认定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依法作出不予教师资格认定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区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市级、区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教师资格认定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依法作出不予教师资格认定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行政许可 开办非学历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的审批 开办非学历教育、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校的审批 区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技工学校的招生、教育教学、学生学籍等工作归口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宏观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634号) 区县教育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技工学校和所在地举办的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置、撤销、变更的审批和招生、教育教学、学生学籍等具体管理工作。 区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开办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设定依据:《本市第四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沪府发〔200968号)(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中等及以下职业技术学历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开办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审批办事指南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开办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审批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依法作出不予开办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审批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开办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区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办事指南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依法作出不予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区教育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区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开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行使主体:区政府主办(由区教育部门征求区公安交管部门、区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校车使用许可办事指南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依法作出不予校车使用许可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行政许可 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审批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区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审批不予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审批办事指南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审批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依法作出不予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审批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行政许可 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缓学核准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区级、乡镇街镇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缓学核准申请不予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缓学核准办事指南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缓学核准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依法作出不予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缓学核准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缓学核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办学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级、区级 没有法定的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擅自改变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反法定的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市级、区级 没有法定的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擅自改变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反法定的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7 行政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区级 没有法定的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擅自改变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反法定的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区级 没有法定的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擅自改变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反法定的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2.《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园。 区级 没有法定的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擅自改变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反法定的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级 没有法定的对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等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擅自改变对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等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反法定的对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等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等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等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8 行政处罚 对学校非法牟利的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市级、区级 没有法定的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擅自改变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反法定的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级 没有法定的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擅自改变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反法定的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9 行政处罚 对学校违规办学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市级、区级 没有法定的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擅自改变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反法定的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市级、区级 没有法定的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擅自改变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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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区级 没有法定的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擅自改变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反法定的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2.《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园。 区级 没有法定的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擅自改变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反法定的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2.《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区级 没有法定的对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擅自改变对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反法定的对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0 行政处罚 对师德师风问题的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市级、区级 没有法定的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擅自改变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反法定的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的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市级、区级 没有法定的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擅自改变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反法定的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1 行政处罚 对非法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政处罚 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区级 没有法定的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擅自改变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反法定的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区级 没有法定的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擅自改变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反法定的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政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政处罚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区级 没有法定的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擅自改变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反法定的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2 行政给付 对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给付 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 区教育局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4号)4.2.1(学前教育资助)对适龄残疾儿童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5.2.3(义务教育资助)对残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以及早餐、午餐和晚餐费。6.1.2.2(普通高中资助)对残疾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 区级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申请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 区教育局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4号)6.1.2.1(普通高中资助)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区级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 区教育局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4号)5.2(义务教育资助)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2.
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区级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 区教育局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4号)4.2(学前教育资助)1.对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适龄残疾儿童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2.
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
区级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申请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 区教育局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4号)7.1.2(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对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费、书簿费。对残疾学生,免除学费、书簿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7.2.2(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凡符合免费教育政策对象的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2000元国家助学金;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1000元国家助学金。 市级、区级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区教育局 《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沪教委财〔2012123号)第二条 对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含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营养午餐。第三条 免费营养午餐标准应在市物价局核定的中小学生午餐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学校根据学生午餐供应的实际价格给予免费供餐。 区级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申请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3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 区教育局 1.《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教育督导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2.《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指导,并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市级、区级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检查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4 行政检查 对中小学、中职校、高校德育工作的检查评估 区教育局 1.《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9号)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负责抓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和督导检查。                                                        2.《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号)加强督导评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德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学校得到的重要内容,建立区域、学校德育工作评价体系,适时开展专项督导评估工作。 市级、区级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中小学、中职校、高校德育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实施对中小学、中职校、高校德育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检查人员实施对中小学、中职校、高校德育工作的检查和评估,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对中小学、中职校、高校德育工作的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对中小学、中职校、高校德育工作的检查和评估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5 行政检查 对教育经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市级、区级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实施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检查人员实施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实施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本市教育系统规范教育收费检查 区教育局 1.《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2.6.2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各级价格、教育、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关于调整两委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及其编制的通知》(沪教卫党2019145号) 政策法规处(政风行风办公室)负责:5.2协调开展教育系统规范收费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年度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市级、区级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的检查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对本市教育系统规范教育收费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检查人员实施对本市教育系统规范教育收费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本市教育系统规范教育收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实施对本市教育系统规范教育收费检查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6 行政检查 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教育局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2.《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市和区、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国家机关以外其他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并接受同级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市级、区级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检查人员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实施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7 行政检查 对民办学校、民办教育行业组织的监督检查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 区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2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2.《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 市级、区级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实施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检查人员实施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实施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市级、区级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实施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检查人员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8 行政检查 对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区教育局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市级、区级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实施对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检查人员对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对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9 行政检查 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区教育局 1.《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营业登记、广告发布和校舍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府规〔201954号)三、健全监管机制(一)完善统筹管理机制。教育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健全市、区、街镇联动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体系。 区级、乡镇街镇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培训机构检查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实施对培训机构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检查人员对培训机构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培训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对培训机构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0 行政检查 对各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用语用字的检查 区教育局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七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市级、区级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各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用语用字(含外文)的检查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实施对各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用语用字(含外文)的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检查人员对各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用语用字(含外文)的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各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用语用字(含外文)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对各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用语用字(含外文)的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1 行政确认 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 区教育局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区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行政机关受理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申请后,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申请材料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未书面说明不受理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申请或者不予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的理由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理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作出准予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确认文书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确认文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2 行政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审核 区教育局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市级、区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审核申请不予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行政机关受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审核申请后,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申请材料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未书面说明不受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审核申请或者不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审核的理由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审核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作出准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审核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确认文书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确认文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3 行政确认 对托幼园所的办学等级评定 区教育局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二十九)国家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分级分类评估体系,建立一支立足实践、熟悉业务的专业化质量评估队伍,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托幼园所办学等级评估办法的意见 》(沪教委基〔200387 号)托幼园所的办学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统一标准,加强协调的原则进行。 市级、区级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授予办园质量提升显著的幼儿园一级或示范园的称号申请不予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行政机关受理授予办园质量提升显著的幼儿园一级或示范园的称号申请后,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申请材料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未书面说明不受理授予办园质量提升显著的幼儿园一级或示范园的称号申请或者不予授予办园质量提升显著的幼儿园一级或示范园的称号的理由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理授予办园质量提升显著的幼儿园一级或示范园的称号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作出准予授予办园质量提升显著的幼儿园一级或示范园的称号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确认文书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确认文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4 行政确认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区教育局 《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托幼〔201912 号)三、区级人民政府是本区域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的责任主体。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和管理由同级教育、发改、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区级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行使主体:由同级教育、发改、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在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要求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违反相关规定,超越权限核查失学儿童情况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5 行政奖励 对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的表彰奖励 区教育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3.10.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定期表彰制度,对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 市级、区级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的表彰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的表彰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对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的表彰奖励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的表彰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的表对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的表彰奖励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的表彰奖励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的表彰奖励申请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的表彰奖励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6 行政奖励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级、区级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组织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评奖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评奖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评奖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评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评奖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评奖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评奖申请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评奖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7 其他类别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 区教育局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第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备案新设专业时,应优先考虑有相关专业建设基础的学校。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报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区级 要求备案报送人报送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以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的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的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报送人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行政机关未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回执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报送予以接受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8 其他类别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市级、区级 要求备案报送人报送与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以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报送人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行政机关未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回执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报送予以接受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9 其他类别 对民办学校章程修订的备案 区教育局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条第二款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区级 要求备案报送人报送与民办学校章程修订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以民办学校章程修订备案的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民办学校章程修订备案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民办学校章程修订备案的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报送人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行政机关未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回执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办学校章程修订的备案报送予以接受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0 其他类别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区教育局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区级 要求备案报送人报送与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以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报送人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行政机关未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回执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报送予以接受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1 其他类别 教育移动应用备案 区教育局 1.《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四)建立备案制度。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在取得ICP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后,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业务备案,登记单位基本信息和所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信息。(十)健全选用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制度。选用应当充分尊重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并严格选用标准、控制数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负担。确定选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当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2.《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技厅〔20193号)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本地区的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开展提供者备案,组织所属单位并指导本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使用者备案。 市级、区级 要求备案报送人报送与教育移动应用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该事项系在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全国统一平台上操作办理,系全程网办事项。
以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报送人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行政机关未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回执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报送予以接受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2 其他类别 开展社区教育 区教育局 1.《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6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办学网络。乡镇(街道)社区学校负责组织实施社区教育活动,指导村(社区)教学站(点)的工作。村(社区)教学站(点)为居民提供灵活便捷的教育服务。第三条第一款 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市场有效介入、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教育协同治理的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社区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社区教育工作。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社区教育网络,对社区学院、社区学校的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社区学院、社区学校应当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技能培训服务。社区学院应当对社区学校给予业务上的指导。鼓励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为社区居民的终身教育提供服务。 区级、乡镇街镇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开展社区教育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在开展社区教育中要求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开展社区教育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开展街镇社区教育中,违反相关规定,超越权限实施社区教育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开展社区教育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3 其他类别 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区级、乡镇街镇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在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中要求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中,存在重男轻女问题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4 其他类别 对教师和学生申诉的处理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区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 年教育部令第 21 号发布)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市级、区级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学生申诉申请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活动中徇私舞弊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活动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学生申诉的处理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市级、区级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教师申诉申请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对教师申诉的处理活动中徇私舞弊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对教师申诉的处理活动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教师申诉的处理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5 其他类别 研究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区教育局 1、《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区和镇(乡)人民政府;(二)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四)街道办事处。
2、《中共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五条(一):贯彻执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区域实际,研究起草全区具体的贯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级 不依法履行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职能 履行职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新增 公开
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经督促仍不补报的 履行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36 其他类别 信访办理 区教育局 《信访工作条例》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市级、区级 在教育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作出决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对教育信访事项办理,推诿、敷衍、拖延从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教育信访事项办理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办理事项处理决定或意见,或对上级交办的信访办理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不办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结,或者上报的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弄虚作假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教育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教育信访事项办理中,丢弃、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7 其他类别 政府信息公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区教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市级、区级 不履行主动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在主动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过程中,不依照规定的公开形式、期限实施公开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主动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主动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主动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过程中,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区教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市级、区级 不履行依申请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保留 公开
在依申请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过程中,不依照规定的公开形式、期限实施公开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依申请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依申请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依申请教育工作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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