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背景_公众参与-草案及解读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背景

信息来源: 区规划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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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众参与-草案及解读
  •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3-03-30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3-03-30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规划资源局

区规划资源局起草《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拟上报审核,说明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13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的通知》(宝府规[2018]1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14日。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和处理)的规定,由我局负责对该文件是否需要调整进行评估。

二、发布的必要性

宝山区发布相关标准,是我区依法对农村宅基地房屋开展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依据和前提,宝府规[2018]1号文失效后,宝山区政府将无依据制订相关基地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无法批准新基地(含协议转征收)征收行为,需立即重新发布新文件。

三、前期评估过程

为做好前期评估工作,我局结合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13号),并通过书面征询各乡镇、园区意见的方式,对该文件是否需要调整进行评估,各乡镇、园区结合所在辖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对意见征询作出了书面回复。

四、本次评估结果

因原《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文)已调整为《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同时结合各乡镇、园区意见征询反馈的梳理情况,评估结果如下:

一是将原文件第一段第一行、第二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文)调整为《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13号)。

二是将原文件第三条第(三)款第6项区规划土地局修改为区规划资源局

三是增加奖励费条款,即第三条第(四)款:对按时签约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征收主体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可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中确定。

四是明确本次标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五是在文件内容表述上有所调整。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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