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规定,现对《宝山区绿化市容“十五五”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决策主体
《规划》的制定主体为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上海市宝山区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是主管全区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本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的重要体现。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作为《规划》的决策主体,其资格和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决策程序
局党政领导班子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协调,符合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的原则。《规划》编制过程符合《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依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在制定《宝山区绿化市容“十五五”规划(草案)》的过程中,能够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围绕社会整体发展和稳定进行系统考察并完善相关内容。
三、决策内容
经审查,《规划(草案)》内容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一是指导思想与原则合法合规。《规划(草案)》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严格遵循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上海市、宝山区的决策部署,符合国家根本法和基本方略的要求。二是发展目标与上位规划一致。《规划(草案)》所提出的生态优先、精细化管理和管养并举等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上海市生态空间建设和市容环境优化“十四五”规划》的核心精神及战略导向保持一致。三是主要举措符合政策导向。以“洁净之城、公园之城、美丽之城”推进绿色生态空间建设,符合上海市“2035生态之城”和宝山区绿色低碳转型示范样板的建设目标。四是保障措施强调依法治理。规划起草过程中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强化组织建设、规划引领等保障机制,符合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要求。
综上所述,《规划(草案)》决策主体适合,决策程序合法,决策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方针政策及规划要求,未发现存在重大合法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