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公布第十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团体)的通知》的解读
现就关于《关于公布第十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团体)的通知》作如下解读:
提问一:公布第十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团体)的依据是什么?
回答: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提问二:公布第十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团体)的程序有哪些?
回答:1.项目保护单位向区文旅局提交申报材料;
2.区文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3.对拟列入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团体)名单及专家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4.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正式对外公布,列入本区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团体)名录。
提问三:第十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团体)新确定了几名传承人和几个传承团体?
回答:此次新确定了第十批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4名,传承团体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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