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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制订的《2016年宝山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改造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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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6-10-17
  • 发文字号: 宝府办〔2016〕72号
  • 发文日期: 2016-10-17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有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民政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制订的《2016年宝山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改造项目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宝山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

专项改造项目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为全区22家存量养老机构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物联网技术保护装置(22家养老机构名单见附件)。本次消防专项改造实施期限截至2016年11月30日。

二、标准原则

重点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等相关规范和《养老机构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要求》,结合养老机构实际,按照“因地制宜、程序规范、合理适用、节约高效”的原则推进实施,确保市政府实事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三、实施步骤

(一)方案设计(2016年5月—8月)

区民政局、各养老机构委托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消防专项改造设计方案,并编制资金预算。方案设计合同由各养老机构、区民政局(作为见证方)与设计单位签订。

(二)方案审核(2016年8月—9月)

区民政局、各养老机构委托设计单位集中申报,区公安消防支队予以把关,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区公安消防支队把关后的消防专项改造设计方案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三)招标施工(2016年9月—11月)

以区民政局为招标主体,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开展紧急采购事宜。22家养老机构作为使用单位分别与中标单位、区民政局(作为见证方)签订施工合同并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改造项目。

施工期间,由区民政局指定工程监理公司开展施工监理,施工监理合同由各养老机构、区民政局与工程监理公司签订。

各有关街镇协同区民政局推进工程进度,指导督促改造工程安全、有序、按时完成。各养老机构要切实做好实施工作,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妥善做好入住老年人的安置工作,保证改造工程如期推进,并确保在院人员的安全。

(四)竣工验收(2016年11月—12月)

改造工程结束后,由区民政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水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验收,根据项目验收会签单(一式四份)出具验收证明(一式五份),并参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计集中管理。

四、职责分工

区民政局会同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成立联合工作组[1]。各有关街镇指定专人协同联合工作组,配合开展辖区内养老机构消防专项改造工作。各养老机构按要求实施消防专项改造。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民政局

1.统筹全区养老机构消防专项改造工作,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总方案;

2.确定消防专项改造养老机构名单;

3.组织养老机构开展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

4.协同各有关街镇指导帮助养老机构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老人安置方案;

5.监控项目进度和质量,指定工程监理公司加强质量监管;

6.会同区审计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7.负责市、区两级补贴资金申请、拨付;

8.组织联合工作组协同各有关街镇对项目进展及安全情况开展飞行检查,必要时特邀区安全监管部门参与联合检查工作;

9.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实事项目开展联合检查验收;

10.会同区财政局做好改造资金的结算工作,并对资金使用加强监管,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11.每月及时上报项目进度至市民政局,项目结束后开展项目评估。

(二)区公安消防支队

1.指导养老机构开展消防专项改造;

2.对22家养老机构消防专项改造设计方案予以把关;

3.配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消防技术问题;

4.指导并参与对实事项目的联合检查验收工作。

(三)区水务局

1.向实施改造的养老机构提供供水相关的业务指导;

2.配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供水相关需求和技术问题;

3.参与对实事项目的联合检查验收工作。

(四)区财政局

1.及时安排项目区级配套资金,明确资金拨付、使用规范;

2.监督和指导相关单位开展紧急采购工作;

3.协同区民政局做好改造资金的结算工作,并对资金使用加强监管,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4.参与对实事项目的联合检查验收工作。

(五)各街道、有关镇

1.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联合本街镇安全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指定专人负责联络,指导相关养老机构加强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包括施工安全和老人安置安全等,指导养老机构与施工单位签订好施工合同及安全责任书;

2.指导、帮助养老机构做好“一院一案”工作,配合区民政局监控、督促辖区内养老机构消防专项改造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3.有关镇负责及时安排项目配套资金;

4.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配合做好紧急采购工作;

5.各有关街镇负责根据养老机构合同、施工进度以及施工监理审核意见拨付项目资金,配合做好项目改造资金的结算工作。

(六)各养老机构

1.作为消防专项改造主体责任单位,负有安全主体责任,成立专项工作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改造期间的各项安全,包括施工安全和老人安置安全等,稳妥处理老人作息和施工矛盾;

2.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老人安置方案,确保改造工程顺利进行;

3.组织开展本机构的消防专项改造工作,在施工期间的每周五下午17:00前上报项目进度及安全报告至区民政局、所在街镇相关部门;

4.做好改造工程期间的老人安置、施工安全等相关工作;

5.按照紧急采购的有关要求,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6.配合开展施工监理、项目经费审计等工作。

为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区民政局和各有关街镇将与各养老机构签订《2016年度宝山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改造实事项目责任书》。

五、经费保障与拨付

(一)补贴标准

根据沪民福发〔2016〕2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研究,本区消防专项改造经费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

1.区福利院和街道范围内养老机构的消防专项改造工程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及整个项目预备费由市级福彩金(含中央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50%、区财政补贴50%。

2.各有关镇范围内养老机构的消防专项改造工程建设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市级福彩金(含中央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50%、区财政补贴20%、养老机构所在镇财政补贴30%。

改造经费以最终工程决算审价额为准。改造方案之外(指与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物联网技术保护装置无关)产生的经费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另外,项目预备费须经区民政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水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区联合工作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22家养老机构消防专项改造工程预算审核情况,拨付区级补贴经费至区民政局。

市、区两级补贴经费中的工程建设费用(含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的费用),由区民政局按相关合同要求,按以下比例分别拨付至有关街镇:

1.对各街道消防专项改造项目的补贴资金,先行拨付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30%,工程竣工验收审价后拨付20%。各街道在收到区民政局下拨的补贴资金后,根据相关合同要求和辖区内养老机构消防专项改造工程施工进度,及时拨付至养老机构。

2.对有关镇消防专项改造项目的补贴资金,先行拨付50%(扣除各有关镇应分担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20%,剩余30%的项目资金由各有关镇财政承担。各有关镇在收到区民政局下拨的补贴资金后,根据相关合同要求和辖区内养老机构消防专项改造工程施工进度,落实镇级配套资金,并及时拨付至养老机构。

各养老机构根据相关合同要求和消防专项改造工程施工进度,经施工监理签字盖章后向各街镇提交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收到各有关街镇拨付的补贴资金(含镇级配套资金)后,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项目工程款。

市、区两级补贴经费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设计费、监理费、监理招标代理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预算审价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施工招标代理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服务费、投资控制费)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集中拨付,不再下拨至各有关街镇。

(三)资金结算

改造工程竣工后,参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计集中管理。养老机构需提供相关的工程审价资料。

区民政局根据工程决算审计情况和区联合工作组的核查验收意见,核定实际补贴金额,结合区民政局拨付各有关街镇补贴资金情况,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与各街镇结算补贴资金。各街镇根据项目决算审价情况与养老机构结算项目资金。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上报本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改造资金决算报告,与市民政局按实结算。报告需包含每个改造项目的基本信息、验收结果、审计金额、资金拨付等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推进有力

本次消防专项改造是提升全区养老机构安全能级、预防火灾事故的重要举措,并已列入今年市政府目标管理的重点督查内容。由区民政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街镇和22家养老机构尽快启动招标、施工等工作,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和“一院一案”,明确工作分工、明确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加强对项目进度和质量的监控,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二)加强协调,解决难点

区民政局积极会同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水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协同各有关街镇加强对22家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改造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沟通协调改造中的难点问题。

(三)规范流程,有序推进

相关单位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要求,规范开展项目招标、施工、监理、审计、验收、结算等工作,按工程审价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对项目方案、合同等相关资料做好归档工作;项目的施工和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应选用“3C”认证的消防产品,确保系统组件质量可靠;资金使用程序规范、把关严格、公开透明、支出节俭。

(四)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区联合工作组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各有关街镇和养老机构要加强安全意识;区民政局、区公安消防支队指导养老机构对改造工程期间的入住老人安置、施工安全、消防安全等提前做好预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指导养老机构做好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预案演习等,确保消防安全设施到位、临警有效。

 

 

附件:2016年宝山区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养老机构名单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公安消防支队

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16年9月21日

 

 

附件

2016年宝山区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养老机构名单

序号

所在辖区

养老机构

性质

地址

1

区民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社会福利院

公办公营

长兴镇潘园公路1666号

2

友谊路街道

上海宝康老年公寓

民办民营

宝山十村106号

3

吴淞街道

上海宝山区海滨新村街道敬老院

公办民营

永清二村122号

4

上海宝山区永清养老院

民办民营

永清新村76号

5

上海宝山区吴淞街道敬老院

公办公营

同济路2号

6

上海宝山明珠养老院

民办民营

塘后路70号

7

张庙街道

上海宝山区通河新村街道敬老院

公办民营

通河二村40号

8

上海宝山区新康安养院

民办民营

呼兰路呼玛四村27号

9

上海宝山区泗塘承苗养老院

民办民营

泗塘五村128号

10

大场镇

上海宝山区大场镇祁连敬老院

公办公营

锦秋路2088号

11

杨行镇

上海宝山杨行镇金秋晨曦老年公寓

公办公营

盘古路1911号

12

上海宝山区杨行镇宝山敬老院

公办民营

漠河路1100弄1号

13

上海宝山区泰和养老院

民办民营

杨行镇西浜村西浜宅43号

14

上海宝山区百姓敬老院

民办民营

杨宗路308号

15

上海宝山勤丰养老院

民办民营

盘古路715弄9号

16

月浦镇

上海宝山区月浦乐业养老院

民办民营

春雷路332弄2号

17

上海宝山区月浦镇怡康敬老院

民办民营

盛桥一村28号

18

罗店镇

上海金罗敬老院

民办民营

罗东路1176号东首

19

上海西埝敬老院

民办民营

沪太路6289弄88号

20

上海宝山美兰金苑养老院

公办公营

沪太路6273弄50号

21

罗泾镇

上海宝山区罗泾镇敬老院

公办公营

集宁路179号

22

上海罗泾丽康养老院

公办公营

新川沙路503号



[1] 联合工作组任何一名成员出席相关会议、检查、验收、确认的有关意见建议均视同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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