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_重大决策草案预公开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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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重大决策草案预公开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7-10-10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7-10-10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促进工作,加大就业扶持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宝山区财政局拟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草案)》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79号302室,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邮编:201999。

电子邮件地址:bspxk@sina.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17日。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目标

为深入推进本区就业优先战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切实鼓励重点人员市场化就业,帮助青年(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实现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促进本区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 号)、市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关于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3号)等文件提供政策依据。

 

第二章 鼓励重点人员市场化就业

第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录用重点人员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按市、区标准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自2018年1月1日起认定的市级标准“就业困难人员”除外)、驻区部队随军随调现役军队干部配偶、刑释解教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并按规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0元,补贴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条 鼓励重点人员市场化就业

1、本区户籍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劳动力)实现跨区就业、经认定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在法定年龄段内实现非农就业,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其中市补贴每人每月210元,本区按1︰1配套补贴即区补贴每人每月21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按市、区标准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劳动力包括征地农转非时的在校生在毕(结)业后实现就业的、3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失业一年以上的青年、驻区部队随军随调现役军队干部配偶等5类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并按规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驻区部队随军随调现役军队干部配偶除外)。

3、本区户籍的刑释解教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按规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4、原《关于调整宝山区促进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宝人社【2012】60号)规定的年满30周岁非本市户籍、未就业2个月以上的本区户籍人员配偶享受就业补贴未满36个月,可继续享受该补贴至满36个月。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再新受理此类人员的就业补贴。

5、享受就业补贴的人员若工资性收入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的,不再给予补贴[驻区部队随军随调现役军队干部配偶、刑释解教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除外]。

6、驻区部队随军随调现役军队干部配偶就业补贴、四家农场(白茅岭农场、川东农场、军天湖农场、上海农场)符合条件人员就业补贴以及区配套市就业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其余各项就业补贴费用为区财政承担80%,街镇承担20%。

第五条 鼓励刑释解教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灵活就业

本区户籍男性40周岁以上、女性35周岁以上的刑释解教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的,每月给予个人灵活就业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个人所缴社会保险费金额50%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费用为区财政承担80%,街镇承担20%。

 

第三章 提升青年(大学生)就业能力

第六条 做好就业见习基地评估工作

通过第三方招投标程序选定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委托其对以下二种就业见习基地情况进行现场考察评估:一是用人单位申报就业见习基地,需要对单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等开展实地考察;二是就业见习试运作基地于试运作期满前一个月提出转正申请,需要对基地试运作情况进行评估。考察评估后,中介须出具评估报告,就业见习基地评估费标准按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鼓励青年(大学生)参加就业见习

1本区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招收见习学员,在见习期内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目前市补贴80%,区补贴20%)。

2、在本区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本区户籍学员,在见习结束后一年内就业,用人单位与个人按规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补贴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八条 加强就业见习综合管理和考核

通过第三方招投标程序选定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其完成就业见习综合管理任务。按管理指导的见习生人数,区支付管理费,中介按季度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区人社局直接支付;同时对中介见习综合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按季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则按其管理指导的见习生人数支付考核费,考核费由区人社局于年终一次性支付。管理和考核费标准合计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

第九条 扶持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工作开展

1、市财政、市人社部门联合评审认定的本区所属设职业训练营单位,开展经认定的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训练项目,在市经费资助基础上予以资金配套,区经费资助叠加20-40%。

2、为进一步加强本区青年促进就业工作力度,参照市级训练营模式,同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区人社部门会同区财政相关部门联合评审认定区级青年职业训练营。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尚未实现就业的16至35周岁本区户籍青年可申请参加职业训练营。根据评审方案进行考核,每个区级青年职业训练营经费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第十条 推动街镇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开展

在夯实现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础上,鼓励运用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开展基层就业数据调查、就(创)业活动组织、专项课题调研、失业动态监控等前瞻性、深层次工作;鼓励街镇组织各类区域性公益就业招聘会、各类专题性系列讲座、专家论坛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与区人社部门举办全区综合性就业服务活动和完成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区人社局应制定街镇就业促进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并以此为依据对街镇进行工作量、工作业绩的评估和考核。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给予每个街镇30-50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支持区内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加快本区就业服务信息平台软硬件建设,推动区、街镇业务联动联办,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就业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再造、就业数据统计、就业情况分析、就业经费审核拨付等众多功能,同时推进区级管理系统与市级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开放,区财政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加大就业品牌建设力度

本区创建和推广就业服务品牌“宜业宝山”,目的要整合多方资源,聚焦重点就业工作,服务重点人群。加快就业品牌的线上、线下布局,提升就业服务工作实效;加大就业品牌的知晓度,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等形式扩大就业政策及相关工作宣传面。区财政对于就业品牌建设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建立区域内院校就业指导站

本区内普通高校及中职学校与区人社局联合挂牌设立院校就业指导站,能积极开展各类就业主题活动、就业指导咨询服务,通过联合举办毕业生招聘会、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活动等形成信息互通,政策互助,活动互推,成果互享的良性运作机制,经评估合格后,区财政每年予以经费资助,标准为每家5万元。

第十四条 开展就业指导专家服务

上海市就业服务专家志愿团宝山分团专家成员,参加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咨询服务、就业服务一对一等相关就业指导授课等服务活动的,区财政给予专家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300元。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五条 资金渠道

本意见涉及的就业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本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

本意见涉及的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严格遵守国家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就业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资金监管

区人社部门应定期对就业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大对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区人社部门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就业资金开展第三方审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发现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将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中所指的用人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市、区同一类型的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且优先享受市级补贴。

第二十条 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后形成的就业援助基地或民办非企业等类似实体组织的从业人员已经享受相关市、区公益性补贴,则不再享受本意见中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区户籍实现跨区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劳动力)、经认定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就业补贴中市补贴每人每月210元,本区按1︰1配套补贴即区补贴每人每月210元。如市补贴标准调整,则区补贴做同步调整。其他人员(刑释解教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除外)就业补贴作同比例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中各项补贴、经费申领审核手续详见具体操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年31日。

第二十四条 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关于推进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意见》(宝劳保【2007】36号)、《关于调整宝山区促进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宝人社【2012】60号)、《关于调整刑释解教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者专项补贴年龄条件的意见》(宝人社【2014】75号)、《关于延长<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宝山区促进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执行期限的通知》(宝人社【2015】91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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