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务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山地区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_区政府办公室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务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山地区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10-11
【字号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2-10-11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宝府办〔20127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商务委、区综治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分局、工商宝山分局、区财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质量技监局、区新闻办、市烟草专卖局宝山分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山地区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山地区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确保宝山地区卷烟市场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4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宝山地区卷烟市场综合监管及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要求

(一)目标。依法坚决制止非法生产、销售卷烟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维护宝山地区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要求。按照政府牵头、各方参与、烟草主推的市场综合监管思路。一是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由区商务委(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区公安、工商、城管、质监、物价等部门共同参与,烟草部门主推的联合监管机制;二是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职,积极参与卷烟市场的综合监管,烟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卷烟市场监管的主体作用,积极推进卷烟市场综合监管工作;三是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各司其职,积极推行卷烟市场综合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

(三)方法。在各司其职,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综合监管方法。一是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参与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二是坚持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负责人和联络员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年度或阶段性的综合治理工作,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协调日常综合治理工作;三是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性强、目的明确的专项整治活动;四是由烟草部门负责,每季度就宝山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情况通报。

二、理顺职责与分工

(一)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批发烟草专卖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等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

(二)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人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部门在做好前期侦破工作的基础上,及时移送区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印制和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在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烟丝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在固定场所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区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本区卷烟生产企业伪造卷烟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由区质量技监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卷烟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职进行行政处罚。

(六)对查获的假冒卷烟商标和假冒商标卷烟,送交烟草专卖部门统一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配合,对涉烟制假窝点、售假团伙实施重点打击。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执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协调与管理

(一)区商务部门要把综合治理作为本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打击侵权假冒商品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协调和执法协作,形成卷烟领域打假和卷烟市场综合治理的合力。

(二)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卷烟领域打假的相关工作,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区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新闻发布工作,并协调区各新闻媒体加强对涉烟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鼓励社会参与

对举报、协助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等涉烟非法经营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宝山分局举报电话为“12313”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四年。

主题词:经济管理 烟草 通知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