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玉食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陈相信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5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欣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相信2022年2月4日至2022年6月23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人民币39253.38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欣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相信2023年2月5日至2025年1月20日期间疾病休假工资人民币2852.69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欣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相信2022年2月4日至2022年6月23日及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7月2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53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欣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相信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6月23日、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医疗费差额125537.14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欣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相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09330元;
六、被申请人上海欣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相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47684元;
七、被申请人上海欣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相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47684元;
八、对申请人陈相信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