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四年一月七日)
宝府〔2014〕17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4〕12号文件收悉,根据宝府〔2008〕1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撤销大场镇南大村宗家宅村民小组建制。请你局会同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导大场镇妥善做好该村民小组建制撤销后的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二O一四年一月七日)
宝府〔2014〕17号
区民政局:
你局宝民〔2014〕12号文件收悉,根据宝府〔2008〕1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撤销大场镇南大村宗家宅村民小组建制。请你局会同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导大场镇妥善做好该村民小组建制撤销后的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