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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 区财政局关于宝山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业规模经营若干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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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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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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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宝府办〔20116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宝山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业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宝山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业

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

 

2007年以来,我区着力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大力推进农业规模化发展,实施一系列扶持农业规模经营的政策,有效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水平提高和农民收入增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本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巩固和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在总结前三年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民委员会流转到规模经营单位。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区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内进行。

(三)经营者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从事破坏土壤肥力的掠夺性生产经营,不得擅自将土地转租他方,种植作物必须符合本区农业产业规划。

(四)土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该土地前三年的平均收益,2011年不低于1000/亩。土地流转收益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进行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二、巩固和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一)农业规模经营是指经营单位种植粮食、蔬菜、林果等经济作物面积达到300亩以上,或单独种植蔬菜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二)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必须是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农业企业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三)粮食生产原则上以集体合作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实行规模经营。蔬菜、林果等其他经济作物,可以引进农业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营,鼓励本地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

(四)加强对农业规模经营的管理和指导,鼓励发展多种经营,加强产销对接,拓宽营销渠道,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引导规模经营单位正确处理分配与积累的关系,提高发展再生产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三、继续实行财政扶持政策

(一)享受财政补贴的条件

1.符合农业规模经营要求。

2.按照一定的土劳比吸纳具有本区户籍、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农民就业。

3.土地经营权必须通过区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取得。

(二)财政补贴项目及标准

1.集体合作农场或专业合作社开办费补贴。对实行规模经营的单位,根据其经营规模,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30—50万元。具体按《宝山区集体农场开办费补贴实施细则》(宝府办〔200869号)执行。

2.土地流转费补贴。自2011年起,对实行规模经营的单位,区、镇财政按每年每亩800元的标准补贴土地流转费。区、镇财政按64比例承担。

3.本地农民工资补贴。规模经营单位按一定土劳比吸纳本地农民就业,区、镇财政给予工资补贴。从事蔬菜生产的,工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从事粮食、林果等经济作物生产的,工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区、镇财政按64比例承担。

(三)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

1.镇财政设立预算外专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2.镇农业、财政部门在严格审核规模经营单位土地流转费补贴和本地农民工资补贴的基础上,填写《专项经费用款申请表》后报区农委审核,区农委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

3.土地流转费补贴,区财政于每年11月下拨至镇财政预算外专户,镇财政于每年12月连同镇配套资金一并下拨至符合条件的规模经营单位。规模经营单位按《土地流转合同》的规定将土地流转费支付给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民。

4.本地农民工资补贴,区财政分上、下半年各拨付一次,镇财政连同镇配套资金在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直接拨入职工工资卡。

5.镇农业、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份对职工工资补贴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区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及时调整补贴。

四、关于吸纳本地农民就业和土地流转面积确认的有关规定

(一)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的土劳比标准

从事粮食作物规模经营的,原则上按每劳力平均耕种土地不少于25亩的标准吸纳本地农民就业;从事蔬菜、水果、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规模经营的,原则上按每劳力平均耕种土地不少于5亩的标准吸纳本地农民就业;从事林业规模经营的,原则上按每劳力平均耕种土地不少于15亩的标准吸纳本地农民就业。

(二)规模经营单位录用本地农民的操作程序

规模经营单位录用本地农民须填报《农场录用职工人员表》报镇政府审核确认,镇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区农委审定。此表一式五份,规模经营单位、村委会、镇政府、区农委、区财政局各执一份。农场辞退或新录用人员,需重新填报《农场录用职工人员表》。

(三)土地流转面积的确认程序

村委会按实际填报的《流转土地面积确认表》报镇政府审核确认,镇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区农委审定。通过审定后,村委会须与规模经营单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由镇农业部门鉴证,合同必须是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面积确认表》和《土地流转合同》一式五份,规模经营单位、村委会、镇政府、区农委、区财政局各执一份。土地流转面积发生变更时,村委会应重新填报《流转土地面积确认表》。

五、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区、镇农业部门负责对规模经营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对经营面积和本地职工人数进行检查。

(二)区、镇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拨付、检查和管理。

(三)村委会应对土地流转收入总额及分配方案、规模经营单位录用的本地农民名单进行张榜公示。

(四)区、镇二级政府的土地流转费补贴和本地农民工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年底由镇政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区农业、财政部门。

(五)规模经营单位如有将土地转包,或虚报土地经营面积、本地农民就业人数的现象,一经查实,将追回超额补贴资金,同时停止享受相应的农业规模经营财政补贴,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意见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201111日起实施,《宝山区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宝府办〔200661号)、《宝山区农业集体规模经营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宝府办〔200749号)、《关于推进农业集体规模经营的若干补充意见》(宝府办〔2008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农业 规模 经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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