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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科普画廊建设和管理的试行办法

信息来源: 区科委 发布时间 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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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6-12-31
  • 发文字号: 宝科协(2006)23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科委

  第一条  为加强宝山区科普画廊的建设和管理,增强科普画廊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科普画廊建设和运作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科普画廊,是指在宝山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建设并统一管理,面向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宣传的公益性电子显示设施(电子科普画廊)和展板展示设施(科普长廊)。
  第三条  科普画廊是重要的科普宣传阵地之一,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  科普画廊建设要与城市的景观布局相统一、相协调,做到积极、快速、稳步发展。
  第五条  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区科普画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接受上海市电子科普画廊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科普画廊所在镇、街道和单位负责科普画廊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区科协对全区科普画廊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第六条  科普画廊建设经费以吸收社会多元投资为主科普经费补贴为辅为原则,电子科普画廊建设费用在100万元以内科普经费按照费用的30%补贴,超出100万元部分根据所建电子科普画廊的大小、数量等实际情况酌情对超出部分补贴5%-15%;科普长廊建设费用科普经费按照费用的30%-50%补贴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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