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411号(非一裁终局)公告_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411号(非一裁终局)公告

信息来源: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04-17
【字号
  • 所属类目: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 主题分类: 劳动关系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24-04-17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04-17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易刷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顾建如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4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易刷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顾建如2022923日至2022102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人民币36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易刷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顾建如2022923日至2022102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7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易刷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顾建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07662.5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易刷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顾建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09647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易刷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顾建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09647元;

    六、对申请人顾建如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