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上海市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绿化补建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建费。 | (1)建设项目容积率在1.8以内(含1.8)的:一类地区100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900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8000元/平方米;四类地区6000元/平方米;五类地区5000元/平方米;六类地区3000元/平方米;七类地区2000元/平方米 (2)容积率超过1.8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绿化补建费=所处地段基价+(实际 容积率—1.8)×所处地段基价×50% |
政府制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 沪价费【2007】13号 沪财税【2020】38号 |
|
| 2 | 绿地易地补偿费 |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在所占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 | 一类地区85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760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6800元/平方米;四类地区5100元/平方米;五类地区4200元/平方米;六类地区2500元/平方米;七类地区1700元/平方米 | 沪价费【2007】13号 沪财税【2020】38号 |
||||||
| 3 | 绿化补偿费 | 本市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迁移或砍伐树木(行道树、护路林)和因建设造成绿化及绿化设施损坏的。 | 季节内胸径6cm以下常绿乔木280元 /棵,详见文件 |
沪价费【2006】27号 沪财税【2020】38号 |
||||||
| 4 | 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 | 临时使用已建成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 1-3元/平方米.日 | 沪价费【2006】27号 沪财税【2020】38号 |
||||||
| 5 | 上海市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上海市宝山区废弃物管理所 | 事业单位 |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单位生活垃圾的收运和处置 |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标准桶收取,每桶容量240升。 1、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全区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中准价为36元,可上下浮动10%,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中准价为72元,上下浮动 10%。 2、对单位和饮食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全区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中准价为54元,上下浮动 10%,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中准价为108元,上下浮动 10%; 3、对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 OK 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全区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中准价为72元,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中准价为144元,上下浮动 10%。 4、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按中准价给予10%优惠。 5、对于区绿化市容局认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达到规定要求单位,可以实行收费减免,但减免幅度不超过中准价的 10%。 |
政府制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沪府规【2019】28号 宝价费【2014】7号 |
|
上海市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