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事项
机构信息、人事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规划计划、统计数据、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财政信息、建议提案、财务管理、教育收费、教育改革、教育督导、入学报考与招生、学前教育(含托育工作)、基础教育、职业与终身教育、民办教育、学校德育、体卫艺科与国防教育、教师管理、校园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审计、后勤管理、语言文字工作、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等。
具体可以参见《宝山区教育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二)公开形式
宝山区教育局将向您免费提供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您可以通过上海市宝山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bsq.gov.cn/)查阅。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经审核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不迟于该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除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办公室,办公时间为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1-66592882
传真号码:021-66592901
通信地址:宝杨路158号,邮政编码:201999。
(二)当面受理点(接受当面申请)
您也可以直接向集中受理点申请获取,宝山区教育局(办公地点:宝杨路158号,办公时间为8:30-11:30,13:30-17:00;联系电话:021-66592882;地址:宝杨路158号)。
(三)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当面受理点领取。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以下网址进行在线申请:http://xxgk.shbsq.gov.cn/uponApplication.html。申请人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提交,且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以在信封、传真件的显著位置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当面受理点,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在补正书告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申请。
为提高申请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提出申请。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3.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宝山区政府提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宝山区政府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