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20)第164号
申请人:邸静怡
被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办理注记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名下宝山区真大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并未更改、损坏承重结构,被申请人认定系争房屋承重结构被损无证据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201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系反映系争房屋破墙开门。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发现系争房屋违法事实存在,遂当场作出《立即改正告知书》并责令申请人在同年10月26日前恢复原状。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故被申请人于同年10月31日对系争房屋承重结构被损房屋认定办理注记。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系争房屋权利人。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获取了系争房屋不动产登记簿文件登记信息,登记簿载明的文件为《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办理注记的行政行为,于同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了书面答复,但未能提交作出系争行政行为时关于系争房屋承重结构被损的证据,也未能提交《立即改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办理注记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