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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府复字(2020)第1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1-03-25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1-03-25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1-03-1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20)第164号

 

申请人:邸静怡

被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办理注记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名下宝山区真大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并未更改、损坏承重结构,被申请人认定系争房屋承重结构被损无证据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201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系反映系争房屋破墙开门。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发现系争房屋违法事实存在,遂当场作出《立即改正告知书》并责令申请人在同年10月26日前恢复原状。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故被申请人于同年10月31日对系争房屋承重结构被损房屋认定办理注记。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系争房屋权利人。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获取了系争房屋不动产登记簿文件登记信息,登记簿载明的文件为《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办理注记的行政行为,于同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了书面答复,但未能提交作出系争行政行为时关于系争房屋承重结构被损的证据,也未能提交《立即改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办理注记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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