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宝府复字(2023)第075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301565688,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2月15日7时50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闽XX的小型轿车自同济路高架水产路出口下匝道,因需左转,从直行道虚线处变道,后在路口被执勤民警拦停。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交通违章,当场作出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3分。申请人认为,其系虚线变道行驶,并未实施系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且系争处罚决定过重,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系争《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15日7时58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闽XX的小型轿车在同济路水产路,因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发现。民警遂告知申请人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听取申请人的辩解后未予采纳,开具系争《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决定。通过路面监控回放及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可证,案发地点为逸仙路高架水产路出口下匝道,待左转车辆应于下高架处依次排队进入左转车道,申请人超越排队车辆于路口实施变道,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关于其正常变道的申辩主张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5日8时01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闽XX的小型轿车在近同济路水产路路口,由直行车道加塞变道至左转车道,穿插等候车辆,被执勤民警发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3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执勤民警工作情况说明、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交通技术监控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其系虚线变道、被申请人选择性执法的申辩主张,并非其实施系争违法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申请人关于系争处罚决定过重的申辩主张,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系争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故对于上述申辩主张,本机关俱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301565688)。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