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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信息来源: 区城运中心 发布时间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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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体       裁: 意见
  • 发布日期: 2020-01-13
  • 发文字号: 宝网管〔2020〕1号
  • 发文日期: 2020-01-13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城运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和《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和强化责任追究为重点,就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决策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二)坚持民主决策

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三)坚持规范决策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参与议事决策,做到规范履职,努力提高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执行;

3、本单位或本系统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点工作安排、重要工作措施等;

4、事关本单位或本系统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公共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6、加强和改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相关工作研究、制度建立完善等重要事项;

7、其它需要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奖惩

1、中心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建议,相关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中心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奖惩,后备干部的推荐以及其他涉及干部的评比、表彰、培训等重要事项;

3、中心推荐和提名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需报请上级组织审批的其他人事事项;

4、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建设;

2、重大活动的立项和方案,组织和实施;

3、重大设备采购、使用、管理以及报废;

4、出国(境)、跨地区组团(参团)考察活动项目;

5、报区委、区政府决策的,或区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项目方案;

6、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及调整情况;

2、已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具体实施项目需细化预算的资金使用;

3、超出部门预算,确需追加支出的资金使用;

一次性支出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资金使用(属预算项目计划内正常支出但因累计结算超过3万元的除外)。

专项资金的政策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

三、决策主体和决策流程

(一)决策主体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应采取会议讨论的形式,原则上由中心主任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决策流程

1、相关职能部门(科室)提交初步方案,提出具体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中心主任同意后,进行个别酝酿,形成会议讨论材料;

2、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达参会者,涉及干部人事等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中心主任会议对提请讨论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以通报、传阅、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如遇特别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讨论的,应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示后指示有关部门(科室)临机处理,但须向事后召开的首次主任会报告。

四、主要程序

(一)提出议题

相关职能部门(科室)应就具体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对涉及面广、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应落实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机制;对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组织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相关职能部门(科室)分管领导应对有关议题进行事前酝酿、充分沟通,并按规定程序提请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由中心主任确定。

(二)形成决策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心班子成员需全部出席,会议方可召开。决策事项时,应由相关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全面介绍事项的有关情况,班子成员对决策事项逐个表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心主任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情况,综合概括,最后发表个人意见。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

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应暂缓决策。对暂缓决策的事项,应加强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待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干部任免的票决事宜,按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议题内容,可安排相关职能部门(科室)列席会议。会议记录应完整详实,中心主任应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字。会后,综合科填写《“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登记表》,随会议记录按照永久卷归档要求存档备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填写《“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备案表》,由中心主任签字,报区纪委备案。

(三)执行决策

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落实决策事项,如遇分工不明、职责交叉或工作需要的,由中心主任指定一名成员牵头协调或落实,执行情况应及时向中心主任会议报告。

班子成员应维护集体决策,协同贯彻执行,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个人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已经集体决策的事项,原则上不再重复决策。如遇确需变更的情况,必须按程序重新决策。

五、监督检查

(一)报告制度

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执行情况。中心主任对中心制定、执行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将制度执行情况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中进行报告。

(二)公开制度

决策事项除依法应保密情况外,应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事务公开等要求,对需公开的内容及时予以公开。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依公开要求公开,并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三)纠错制度

对中心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区委巡察、区专项检查(督查)等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整改,确保“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到位。

六、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者少数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的,对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出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的人员对会议的决议、决定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程序的,应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在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进行问责。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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