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决策作用,根据《中共宝山区委关于健全完善本区处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宝委〔2014〕46号)精神,结合我局机构改革和工作实际,就修订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决策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集体决策应采取会议讨论的形式,由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不得以通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二)明确区分会议职能
明确区分党组会、行政办公会的职能。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等事项。局长办公会,由行政负责人主持,讨论和决定涉及规划资源业务和行政事务推进过程中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酝酿,提请党组会集体讨论决策,并抓好贯彻落实。
(三)严格实行监督监察
通过区委巡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建设责任制检查、区职能部门督察等形式,加强对我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局班子成员尤其是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同时,积极配合区第五派驻纪检组对我局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区委区政府等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3、全局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点工作安排、重要工作措施等;
4、涉及全局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事件、公共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6、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7、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安排和调整,局机关机构设置、事业单位改革、人员编制设置及调整;
8、其他需要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奖惩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选拔、任免、调动、奖惩;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意见;
3、干部的评比、表彰、录用、教育、培训等重要管理措施;
4、党代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和提名,需报请上级组织审批的其他人事事项;
5、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设备采购、使用、管理及报废;
2、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及重要规划;
3、重大活动的立项、组织和实施;
4、报区委、区政府决策的重要项目方案;
5、出国(境)、跨地区组团、参团考察活动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及全年决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情况;
2、专项资金的设定、使用和管理情况;
3、20万元(含)及以上的资金使用;
4、其他需集体研究的大额经费使用。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决策,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相关部门提交初步方案--分管领导提出具体议题--主要领导经酝酿后确定具体议题--形成具体会议材料--将会议材料送达与会者(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党组会集体决策。
(一)议题确定
相关部门(科室)应就具体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权衡利弊。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对干部任免奖惩事项,需事先征求纪检派驻组意见。
班子成员对有关议题进行事前酝酿、充分沟通,并按规定程序提请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二)会议人数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如涉及干部选拔任用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
(三)议题讨论
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需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有关情况。与会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或表决事项,特别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可急事急办,但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局党组书记汇报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具体情况。
(四)会议表决
党组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表态,党组书记最后表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情况,综合概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其他应暂缓决策。对暂缓决策的事项,应加强调研、创造条件,待时机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五)会议记录
会议要由专人做记录。记录需完整、准确地反映领导班子每名成员的发言情况,如实记录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整个过程,会议主持人应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字。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会后,同步填写《“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登记表》,共同归档。
(六)决策实施
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班子成员分工及部门职责组织实施。如遇分工不明、职责交叉或工作需要的,由主要领导指定一名成员牵头协调。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已经集体决策的事项,不再重复决策,如遇确需变更的情况,应按程序重新决策。
(七)报告制度
党政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局党组书记对本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填写《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备案表》,由专人将备案表上报区党风政风监督室。
四、其他
1、原2014年12月10日制定的《中共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宝规土委〔2014〕9号)予以废止;
2、本实施办法如与宝委〔2014〕46号文《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本区处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存在冲突的,以宝委〔2014〕46号文为准。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