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上海市宝山区体育局
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不断优化体育营商环境,现制定2026年度上海市宝山区体育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编制并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构建规范的监管体系;推广应用行政执法“检查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力度,坚决防范“重复查、多头查、随意查”等问题,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涉企行政检查能效。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检查
1.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等,开展涉企行政检查。
2.检查内容。组织开展对高危体育项目场所持证情况的日常检查,推进解决无证经营问题。持续开展高危体育项目场所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配备的人员数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结合安全管理要求,开展高危体育项目场所醒目位置是否张贴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和维护制度,救助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安全救护制度,运动参与者安全须知,场所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照片等的日常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查看高危体育项目场所是否将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公示在场所内醒目位置。组织检查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者是否购买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险。会同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单位,开展对高危体育项目场所的联合检查。
3.检查对象。区内对外开放的高危体育项目场所(游泳、攀岩、潜水)。
4.检查比例、频次和方式。检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一次,日常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
(二)开展对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检查
1.编制依据。根据《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上海市单
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具体情况,开展涉企行政检查。
2.检查内容。组织开展对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经营者是否公示经营信息的日常检查。组织开展对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经营者是否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日常检查。组织开展对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设定预收金额和可兑付的服务期限、次数的日常检查。组织开展对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经营者是否信息对接、报送相关信息、按照规定采取预收资金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的日常检查。
3.检查对象。宝山区范围内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机构,包括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管理领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
4.检查时间、频次和方式。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期间,原则上每年一次,日常检查不少于30家(次),联合检查不少于12家(次)。
(三)开展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
1.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本市培训领域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等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市体育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2.检查内容。组织开展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否持有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情况的日常检查。开展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公示经营信息的日常检查。结合日常获得的举报线索等组织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设定预收金额和培训服务期限、次数的检查。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查看场地是否符合项目专业性标准说明性材料,是否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内容开展培训并配备执教、教研人员。
3.检查对象。宝山区范围内在营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4.检查时间、频次和方式。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期间,原则上每年一次,日常检查不少于16家(次)。
(四)开展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检查
1.编制依据。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规章,结合上海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要求,开展涉企行政检查。
2.检查内容。对体育赛事活动是否和体育赛事的名称与举办区域、参与人群、活动规模、赛事内容等相符开展日常检查。对体育赛事活动是否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和安全保卫措施开展日常检查。
3.检查对象。全区范围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4.检查比例、频次和方式。根据全国级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及通过各渠道检索整理的体育赛事活动信息,每月对1-2场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主体
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局属事业单位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或者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四、检查要求
1.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检查码”,检查时向检查对象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检查码”。
2.如有举报投诉、上级交办、线索移送等情况,应当按照触发式行政检查要求开展。
3.检查中如存在违反开放规定的,应当主动告知整改事项的依据与要求,做到“记录在案、告知到位、监督整改”,并针对不同情形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同时,将相关材料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
4.提高检查效率和质量,及时记录检查情况,做好汇总统计。检查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将检查记录共享和移送给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