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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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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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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三日)

宝府〔2004〕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2004年2月16日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特此通知。

本区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指导方针,坚持依法抗震救灾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宝山区整体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强化区政府统一领导,结合上海地区的震情形势背景和本区实际,制订宝山区地震应急预案。
  1.2 编制目的
  1.2.1 加强区政府对本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增强区政府对地震抢险救灾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1.2.2 提高宝山区抗震救灾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1.2.3 理顺本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体制,确定地震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设置及职责,明确各有关部门分工,依法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1.2.4 规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和程序,完善与宝山区特点和实际相适应的应急处置体系,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有序化和决策科学化。
  1.3 编制原则
  
1.3.1 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和危害,增强市民居安思危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不断完善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方法。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减灾工作纳入本区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本区应急管理水平。
  1.3.2 以防为主原则。把灾害预防作为本区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对灾害事故发生发展全过程的应急处置能力。
  1.3.3 分级管理原则。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要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一般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由街道、乡镇组织协调,有关责任救援部门参加。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1.4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998年3月1日施行);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2号;
  (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5号;
  (4)《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2号,1998年12月29日施行;
  (5)《关于印发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震防发〔1997〕212号文;
  (6)《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的通知》,中震发测〔1999〕085号文;
  (7)《关于加强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建设的通知》,中震发测〔2000〕332号文;
  (8)中国地震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民政部《关于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中震发测〔2000〕285号文;
  (9)宝山区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
  (10)《上海市地震应急预案》;
  (11)《宝山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总体预案》;
  (12)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上海及其邻近地区地震孕育环境及发展趋势

  2.1  历史地震概况
  
上海及其邻近地区处于我国中等强度地震活动区域,历史上曾发生5—5.9级地震44次,6—6.9级地震17次,7级以上地震1次。史料记载,上海行政地区内陆地上最大一次地震是1624年9月1日的43/4级地震。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上海产生有感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总共有14次,主要分布在南黄海、太仓和溧阳一带,以及长江口和上海市行政区内。
  2.2 区域地震孕育环境
  
2.2.1 海及其邻近地区跨越中朝准地台、扬子准地台和华南褶皱系三大构造单元。经研究查明上海地区至少有19条断裂带,其中有两条为晚更新世曾经活动的断裂。
  2.2.2 上海地区的断裂构造骨架中,南、北两侧为东西向构造带,其间斜向分布有北北东向、北东东向、北北西向和北西西向的断裂。上海行政区内存在发生6级以下地震的地质构造,而长江口东曾发生两次大于6级的地震。
  2.3 上海市地震发展趋势
  
2.3.1 2001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将宝山区定为0.1g峰值加速度抗震设防(相当于烈度VII度)。1996年国办发〔1996〕2号文件,将上海列为未来十年或更长一段时期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2.3.2 对上海行政区的震害威胁主要来自南黄海海域和周边地区的中强地震、台湾地区的大震、长江口和本底地震。上海虽不属多震区,但是南黄海是中强地震频发地区,对上海会波及或产生严重影响。
  2.4 本行政区域震情分析
  
宝山区域地处长江三角洲东北角前沿,为黄浦江与长江交汇处,全区由大陆和长兴、横沙两岛组成,岸线较长,达110多公里,全区南端与虹口、杨浦、闸北、普陀四区毗邻,西与嘉定相连,东北濒长江,西北与江苏省太仓县为邻,宝山区域全境为425平方公里,户籍人口为85.43万人,是城乡一体化的先行区。目前,宝山区3389万平方米的居民用房有777万平方米空斗墙,今后,争取有条件的改造、加固、翻建符合7度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章 地震应急保障

  3.1 组织保障
  
3.1.1 作为本区减灾工作的非常设领导机构,宝山区减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减灾工作。区减灾领导小组下设区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统一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研究、审议防震减灾工作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各部门之间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通报重要震情及防震减灾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地震办公室。
  3.1.2 宝山区地震办公室作为区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全区防震减灾工作,为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和抗震救灾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3.2 队伍保障
  
3.2.1 加强本区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和重建以及地震科普工作,建设一支与宝山区地震应急和防震减灾管理相适应的队伍。
  3.2.2 公安、消防、医救和民防等抢险救援队伍是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主要救援力量,承担本区的抢险救灾任务。
  3.2.3 重视抗震救灾技术装备的建设和先进救援器材的配备。
  3.3 财物保障
  
3.3.1 资金、物资是保证地震应急工作的物质基础。区财政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预留相应资金用于地震监测、地震应急、科普宣传、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3.2 在本区统一的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中,确保抗震救灾所需的救灾器材和生活必需用品的应急供应。救灾物资储存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过渡,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严格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积极开拓与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兄弟区县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本区在物资短缺时,可从其它区县或地区迅速调入;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物资。
  3.3.3 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区政府减灾应急指挥中心下设的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依法配置、统筹、征用救灾所需的各类装备、器材、物质等资源,以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正常进行。
  3.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必须保证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震灾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及时对灾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建委负责救灾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在道路畅通和设施良好的条件下,保证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调集抢险物资的顺利进行;必要时,可适时依法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交通设施及装备。
  3.5 震情信息保障与通讯保障
  
3.5.1 依托和利用政务网和公众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体系。
  3.5.2 救灾现场指挥通信以800兆集群电话通信为主。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抗震救灾信息传递畅通。
  3.5.3 建立区地震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信息平台,并与市地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实行双向视频音频处置指挥系统。
  3.6 工程保障
  
区地震办公室负责本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工作,区建委负责本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工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加强行政区域各类工程抗震管理,坚决杜绝质量低劣的建筑工程,切实保障各类建筑物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7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区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合全区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区信息委组织协调信息、通信管理与技术支撑。
  3.8 社会治安保障
  
3.8.1 社会稳定是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区公安分局负责震时的社会治安维护和组织实施,遏止受灾区域犯罪率的上升。
  3.8.2 开展群防联防,积极发挥社区保安在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治安管理和维护稳定工作中的作用。
  3.9 卫生保障
  
3.9.1 区卫生局负责震灾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
  3.9.2 医疗救护队伍是抗震救灾中一支主要力量。全区各医院应当做好应急床位和应急手术人员的准备工作,保证地震时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发生重大震灾时,医疗救护队伍必须要进驻震灾现场实施抢救伤员的工作。
  3.9.3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积极做好城镇和农村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及时控制和隔离传染源,治疗各类传染病人,加强饮水和饮食卫生管理。

第四章 临震应急

  4.1 临震预报发布权限
  
4.1.1 市地震局作出的临震预测必须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中国地震局报告,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以内部形式进行通报。
  4.1.2 临震预报由市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
  4.2 临震应急期限
  
4.2.1 市政府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全市或部分地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制定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4.2.2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
  4.3 临震应急期反应

责任单位
主要工作
区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 1、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2、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3、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区地震办 1、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
3、依法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区公安分局

保障临震应急期的社会治安的维护。
区民政局 抗灾救济物资的准备。
区商委 粮食、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准备。

第五章 地震应急启动条件

  5.1 地震灾害等级划分

等级
地震大小
震害
一般 烈度V度以下 震感明显,无直接人员伤亡。
一般破坏性 烈度V-VI度 有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建筑物和构筑物有破坏,直接经济损失较重。
严重破坏性 VII度以上(含VII度) 有重大人员伤亡,并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

  5.2 地震应急等级标准

应急等级
进入条件
一般应急
(有感地震)
1、本市周边地区140公里外发生大于等于Ms5.0地震,本市有震感;
2、距本市周边地区和海域30-140公里发生大于等于Ms4.0地震;
3、本市行政区内发生大于等于Ms2.5地震;
4、本市行政区内遭受到较大的有感地震(烈度Ⅳ度以上)。
紧急应急
(破坏性地震)
1、本市中心区域发生Ms4.0以上地震,烈度Ⅵ度以上;
2、周边地区域发生大于Ms5.0地震,烈度Ⅵ度以上,本市有强烈震感;
3、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建筑物、构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

  5.3 有感地震应急启动条件
  
根据市地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指令,启动宝山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
  5.4 破坏性地震应急启动条件
  
根据市抢险救灾指挥部指令,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中心设在区政府。
  5.5 临震应急启动条件
  
市政府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后(包括有感地震和破坏性地震),全区即可进入临震应急期,本区各相关职能单位根据上级部门指令,启动临震应急反应程序。

第六章 地震应急处置

  6.1 地震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6.1.1 地震应急管理机构
  宝山区地震办依法行使全区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职能。
  6.1.2 地震应急处置机构职责
  6.1.2.1 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根据市抢险救灾指挥部指令,启动“宝山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设在区政府,主要职责:
  a)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有效地完成市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各项任务;
  b) 商请本区邻近或其他区县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c) 震害评估与速报。
  6.1.2.2 发生有感地震时,由设在区地震办的宝山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处置,主要职责:
  a) 及时有效地完成市地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下达的任务;
  b) 震害评估调查;
  c) 速报本区民情、社情、震情、灾情。
  6.1.3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主要相关部门及分工

部门
职责
区公安分局 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机关和单位。
区委宣传部 了解社情民意动态,准确把握区内媒体宣传,配合地震办公室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
区电信管理局 保证通讯的畅通。
区地震办 按照区地震办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进入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6.1.4 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主要相关部门及分工

部门
职责
区委宣传部 了解社情民意动态,准确把握区内媒体宣传,配合地震办公室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
区公安分局 1、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组织调度区交警支队维护交通秩序。
区卫生局 1、组织调度120医疗中心抢救伤员;
2、组织调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制疫情;
3、落实抢救伤员的医院。
区药监分局 提供抢救病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交通局 尽快恢复被毁的交通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
区民政局 1、负责灾民安置、生活救济等工作,及时调集灾民生活救灾物品;
2、负责救灾捐赠活动组织,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3、与区地震办共同进行灾情评估、核查并上报灾情。
区建委 1、组织协调对被毁损的市政设施进行抢修与恢复,参与震害评估工作;
2、抢修和恢复被毁的道路和燃气供气管道、设施。
区房地局 组织对被损坏的建筑物进行抢修与恢复。
区商委 保证粮食、食品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区经委 对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
区民防办 组织调度本系统救援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水务局 1、抢修和恢复被毁损的供水管道和设施;
2、抢修和加固被毁损的防汛堤墙和海塘。
市电力公司宝山分公司 抢修和恢复被毁损的供电线路和设施。
区地震办 1、按照预案,协助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全区震后救灾工作。
2、收集和分析灾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措施。
3、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组织编写灾害报告。
4、根据震灾特征和震情发展,对应急快速反应随时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
区电信管理局 组织协调各相关电信企业抢修和恢复被毁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
乡、镇、街道 负责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并实施属地管理(含组织人员疏散及安置)。

  6.2 地震应急处置指挥
  
6.2.1 地震应急处置指挥原则
  6.2.1.1 破坏性地震处置,由区政府直接指挥。
  6.2.1.2 区地震办公室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处置有感地震。
  6.2.2 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
  6.2.2.1 宝山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设在区地震办公室内,本区发生有感地震时,“中心”启动。
  6.2.2.2中心”主要成员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地震办主任
  成员为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电信局分管领导。
  6.2.3 宝山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
  6.2.3.1 宝山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设在区政府。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区减灾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6.2.3.2 “指挥中心”成员组成:
  指挥长:区长
  副指挥长分别由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委宣传部部长、区人武部部长、区地震办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区建委主任、区卫生局局长、民防办主任和区计委主任担任。
  成员为区防火监督处、区交巡警支队、区政府外事办、区经委、区信息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商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房地局、区交通局、吴淞海事处、市电力公司宝山分公司、区电信局等单位领导。
  (注:视灾情程度,指挥长可由区委书记担任)
  6.3 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6.3.1 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按时间顺序)

责任单位
时间
任务内容
区地震办 震后20分钟内 1、接收到上海市地震局的震情报告后,速报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分管区长;
2、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启动;
3、区地震办启动本部门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震后30分钟内 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领导到位。
震后2—4小时 1、及时有效地完成市地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
2、地震现场工作组开赴现场进行地震宏观调查和震害评估。
震后4—6小时 完成震害初步评估报告,报区委、区政府、上海市地震局;
区公安分局 震后 社会治安维护,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区委宣传部 震后2—4小时 了解社情、民意动态,准确把握区内媒体宣传,配合区地震办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
区电信局 震后 负责重要机关和单位的通讯畅通。

  6.3.2 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按时间顺序)

责任单位
时间
任务内容
区地震办 震后20分钟内 1、开通双向视频音频处置指挥系统;
2、区地震办进入地震应急紧急状态。
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 震后30分钟内 1、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启动运转;
2、启动本区各辅助抢险救灾和提供各项保障单位的预案。
震后40分钟内 1、指挥长、副指挥长到位;
2、指挥中心全体组成人员到位;
3、启动指挥中心全部灾情信息技术支持系统 。
震后2小时 1、根据市抢险救灾指挥部指令部署全区抢险救援力量,并实施救灾行动;
2、向市抢险救灾指挥部、上海市地震局速报震情、灾情、民情和社情。
区地震办 震后2小时 1、地震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监测和震害评估;
2、向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上海市地震局不间断速报震害评估结果; 3、做好地震现场专家组接待安排工作。

  6.4 抢险救灾行动
  
震后30分钟内,由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指令本区地震预案启动, 并按预案要求和程序实施抢险救灾行动。
  6.5 震害实时评估与速报
  
6.5.1 震害评估
  由区地震办会同区民政局进行震害评估。如震害严重,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区公安分局、区建委、区房地局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帮助。
  6.5.2 震害评估速报程序与要求
  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震害评估规定和要素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震害评估负责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上海市地震局、区委、区政府、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7.1 地震应急防范
  
7.1.1 地震监测
  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是保证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地震观测环境。
  在已有的地震测报点基础上,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预警网的建设与完善,推进地震监测手段现代化的进程。
  7.1.2 技术装备
  按时建成宝山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为快速平息地震谣传、安抚民心和社会稳定发挥作用。
  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灵活机动并且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反应系统,保证地震时重要职能部门的对外通讯联系。
  7.1.3 防震减灾教育
  宝山区地震办会同有关单位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在乡、镇、街道和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地震知识宣传,会同教育部门加强青少年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
  7.1.4 依法健全本区防震减灾相关规章制度。
  7.2 地震善后管理
  
7.2.1 治安维护
  区公安部门应继续做好全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并积极维护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积极发挥社区保安和群众的作用,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7.2.2 灾民生活安置与救助救济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政府灾害救助专项预备费和救济物资储备必须及时到位。
  区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质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遗体。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社区在抢险救灾、互帮互助和生产自救中的重要作用。
  7.2.3 设施修复
  区建委必须在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组织力量以最快时间及时抢修本区内遭受破坏的基础设施,以保证救灾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受灾区域市民的正常生活及社会生产的恢复。
  7.2.4 经济和伤亡人员以及损失的评估
  按照中国地震局制定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和《地震现场工作规定》要求,区地震办迅速提交震害、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综合评估报告,会同区民政局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由市有关单位作出最终评估。
  7.3 其 它
  
7.3.1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宝山区地震应急预案废止。
  7.3.2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地震应急分预案。
  7.3.3 本地震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
  7.3.4 本预案由宝山区地震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附 件
  
附件一、宝山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二、宝山区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一

宝山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

宝山区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流程图

主题词:综合 地震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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