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宝府办〔2012〕67号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制订的《关于实施〈宝山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实施《宝山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各区级预算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1〕46号)文件精神,决定在本区实施《宝山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下简称“公务卡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公务卡目录”的意义
建立“公务卡目录”,明确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范围,一是有利于加强管理,凡“公务卡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从源头上加强对预算单位经费支出的管理;二是有利于强化监督,公务卡的支出信息源自银联,真实可靠,公务卡的报销信息可供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监控,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公务卡目录”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额拨款单位,要推行使用公务卡,并严格按照“公务卡目录”的规定执行。
(二)内容
“公务卡目录”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十七类支出(详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应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凡“公务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外省市县级以下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出租车费用等尚未开通公务卡结算功能的业务支出,目前可使用现金结算。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需使用现金结算的,要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公务卡日常管理按照《宝山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宝财〔2010〕76号)执行。
(四)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推行“公务卡目录”的直接责任人。
各区级预算单位要切实按照通知的要求,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规范公务卡发放、使用和报销的范围和内容,提高公务卡使用效率,降低单位现金使用量,加强实施公务卡强制目录后的财政支出管理。
四、工作措施
(一)日常管理
各区级预算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公务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公务卡目录”的规定办理报销。
各区级预算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本单位上月公务卡结算目录内现金报销情况报区财政局(详见附件2),逾期不报的,由区财政局予以通报。
(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的业务指导,负责汇总统计预算单位公务卡执行和现金报销情况,对现金使用量多、使用率高的预算单位,将采取通报、实施重点检查等措施。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本区公务卡实施情况,不定期对全区预算单位进行检查,凡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宝山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略)
2.2012年 月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现金支出统计表(略)
主题词:财政 结算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