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宝府办〔201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宝山区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宝山区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本市关于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稳定本区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生产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现就稳定本区粮食生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稳定粮田面积,力争完成市下达的粮食生产最低保有量指标;努力提高粮食生产水平,提高粮食生产经营效益,提高粮农收入。
二、扶持对象
本区范围内种植小麦、水稻、绿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及其从事粮食生产的职工。
三、扶持政策
(一)规模经营补贴
1、土地流转费补贴。对符合规模经营条件的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每亩补贴800元。
2、工资补贴。对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规定土劳比吸纳的本地农民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二)粮食种植补贴
1、水稻种植面积补贴。种植常规品种水稻的,每亩补贴150元;种植杂交水稻的,每亩补贴250元。
2、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补贴。对采用水稻机械化育秧、插秧方式种植水稻的,每亩补贴40元。
(三)农资综合补贴
按水稻种植面积,给予每亩90元的农资综合补贴。
(四)良种补贴
对种植水稻、麦子主推品种的,按照精量播种原则,免费定量供种。供种数量为常规水稻每亩5公斤、杂交水稻每亩2.5公斤、小麦每亩14公斤、蚕豆每亩12.5公斤。
区农委委托有资质的种子公司为全区免费提供优质种子。供种资金由区财政按当年水稻、小麦市场收购价的170%全额补贴。外产种子按采购价的140%,由区财政全额补贴。
(五)水稻病虫害防治补贴
为安全使用农药,提高防治效果,对水稻生长全生育期防病、治虫、除草使用的农药,实行免费统一供应。根据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病虫情报提出的品种和用量,按实际种植面积,提供农药数量。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
(六)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补贴
为培肥地力,科学施肥,鼓励粮食作物施用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在粮食生产上施用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的,给予相应补贴,其中商品有机肥每吨补贴300元、专用配方肥每吨补贴500元。
(七)种植绿肥补贴
为优化茬口布局、改良土壤,鼓励适量种植绿肥。对种植绿肥的,每亩补贴300元,并免费提供绿肥种子。绿肥种子由区农委委托有资质的种子公司统一采购,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补贴。
(八)大力推进粮食生产高产创建活动
为提高粮食生产水平,大力推进粮食生产高产创建活动,按水稻种植面积30%、小麦种植面积20%的比例创建高产示范方,努力实现高产示范方的产量水平比全区平均水平提高10%以上,高产创建示范方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目标。
1、对列入高产创建示范方的,亩产水平达到比全区平均水平提高10%以上的,给予小麦、水稻每亩各50元的补贴。
2、实行高产奖励。在高产示范方范围内,依据产量高低,评选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一个,二等奖二个,三等奖三个;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的示范方,区级财政给予1:1配套奖励。
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专家核实高产示范方的产量。
高产示范方的补贴、奖励以货币形式兑现。
(九)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对小麦、水稻秸秆实行机械化还田作业的,每亩补贴50元。如焚烧秸秆的,取消秸秆还田作业补贴,并扣除水稻种植补贴每亩70元。
(十)高水平粮田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按照《上海市高水平粮田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对300亩以上、由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粮田,进行基础设施提升改造的,区级财政按投入的80%给予补贴。
(十一)农业保险补贴
水稻、小麦按保险保费的90%给予补贴。
(十二)为农综合服务站建设补贴
对列入市级为农综合服务站建设计划的,在市级财政定额补贴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对差额部分按50%给予补贴。
四、工作措施
(一)挖掘潜力,种足面积
按照市下达的粮食生产最低保有量指标的要求,层层分解指标,落实任务,千方百计种足粮食面积。
(二)依靠科技,提高产量
要积极推广优质高产品种,逐步推广杂交水稻种植;合理搭配稻、麦茬口,确保作物足够的生长时间;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实行病虫草统一、综合防治,提高防效;加强培训,提高经营者、生产者的科学种田水平。
(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
要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对粮食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宣传、落实各级扶持粮食生产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各相关部门要关心、支持粮食生产,确保供应安全、放心农资,做好粮食产品收购服务工作。
五、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本市对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作出调整,本区也作相应调整。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业 粮食 生产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