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宏亮:
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于2026年3月12日作出的《告知书》(编号:SQ002452350120260301001)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现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延长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沪宝府复字(2026)第45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上海市宝山区行政复议局领取《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