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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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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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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宝府〔20147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更好地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请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本区政治、经济、城市建设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提请形式)

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采用提请审议、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备案等形式。

第四条(提请审议决定)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涉及全区人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

(二)涉及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三)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区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区级决算;

(四)本区区域总体规划和涉及区域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专项报告)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区的实施情况;

(三)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期评估报告;

(四)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区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和政府举债情况;

(六)本区劳动就业、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区级社会保障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

(七)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财政性资金投资数额较大的,或对本区经济发展、环境和资源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

(八)本区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建设情况;

(九)本区环境保护和区域规划实施的重要情况;

(十)本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情况;

(十一)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十二)涉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三)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四)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

(十五)代表议案及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六)区政府机构改革及区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动情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方案;

(十七)本区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要情况;

(十八)区政府认为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备案审查)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备案)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

(二)区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区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四)各镇人民政府报送区政府备案的预算汇总;

(五)区政府认为需要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时限规定)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七)、(十五)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不少于一次。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时限按照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有关安排实施。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重大事项,除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区政府法制办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其他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建议议题的提出)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重大事项建议议题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建议议题进行汇总、整理与完善,经区政府同意后,在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建议议题统一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因工作需要,区政府各部门临时提出重大事项建议议题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汇总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举行的七日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条(职能部门的落实)

重大事项议题确定后,应当以书面议案或报告形式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应根据议题范围,落实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议案或报告草案拟订等工作。

第十一条(议案或报告的拟订)

议案或报告应当真实准确,要反映出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需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还应当提供有关决议、决定的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拟订议案或报告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和区人大代表的意见。议案或报告草案经部门集体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议案或报告的核对报送)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议案或报告草案的核对和报送。议案或报告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举行的五日以前、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以前,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举行的三日以前,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负责人到会)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区政府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决议决定意见的执行)

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后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对区人大常委会听取重大事项报告后提出的审议意见,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理情况。

对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后提出的审查意见,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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