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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府复字(2023)第9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4-09-27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4-09-27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09-27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字(2023)第937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82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21440427,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826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车在淞滨路出班溪路东约95米处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对此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记1。申请人认为,路边没有线,其不存在压线的情况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系争《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8261543分许申请人驾驶牌为XX轻型封闭式货车停放在淞滨路出班溪路东约95米处的机动车道上进行卸货,被执勤民警发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当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释明,并依法作出系争《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在复议中申辩其没有驾车压线。经核实,案发路段道路边明显的实线,系禁止临时停车路段。故申请人的申辩与事实不符,系对系争违法行为认识不足。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8261543分许申请人驾驶牌为XX轻型封闭式货车停放在淞滨路出班溪路东约95米处,执勤民警发现案发路段路沿边漆有黄实线,禁止车辆停靠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1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说明执法记录仪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路边没有线申辩主张,与现有证据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21440427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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