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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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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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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宝府办〔20126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本市有关进一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的要求,促进基层财政透明度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现结合宝山区公共财政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财政是政府的整体财政行为,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实施的政府收支活动,财政预算信息是财政政务信息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预算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预算管理信息。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重点公开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以及决算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公共财政性资金在阳光下透明运行。

第二章 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依法公开的原则。财政预算信息公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 稳步推进的原则。财政预算信息公开要统筹规划,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推进,最终实现预算信息透明公开。

第五条 真实有效的原则。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本部门业务特点,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公开形式要行之有效,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易于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 公开的主体

第六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有侧重、上下结合,共同做好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一)区财政局受区政府委托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和其他财政预算信息的公开,并负责做好全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制度制订以及对主管预算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工作。

(二)各预算主管部门作为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民生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预算信息的公开工作,同时积极稳妥地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三)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公开由其使用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预算、决算信息

区财政局作为负责区本级政府总预算、总决算的财政信息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审议通过的区本级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以及区对镇、街道(园区)财政体制结算和转移支付的情况等。政府预决算应全面真实反映政府收支状况,政府预决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又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一般预算收入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又包括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各类转移性收入。预决算表的收支项目编列到款级科目,政府性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表按照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编列,及时向社会发布本级预算收支情况。

第八条 部门预算信息

各预算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除实现区本级部门预算全部报送区人大审议(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除外)之外,原则上应将报送区人大审议通过的本年度区本级主管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本年度本级主管部门预算支出总表及其编制说明作为最基本格式和内容先行向社会主动公开,科目公开至项级。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信息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对区级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流程和资金分配结果等,要向社会主动公开。

镇、街道要不断规范和细化财政专项资金的公开内容,重点公开财政专项支出的政策、资金来源(按比例或数额)、发放标准、发放形式、发放结果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推进三公经费信息公开

研究制定实施本区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口径、范围和时间安排,积极推进区本级和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的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其他财政预算信息

(一)区财政局向社会主动公开区和镇、街道(园区)的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以及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编制要求等预算管理制度;将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办法、分配依据、主要因素、计算公式、分配结果以及使用管理规定向镇、街道(园区)主动公开。

(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需公开的其他各类财政预算信息。

第五章 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信息将分步骤、分内容、分层次逐步公开,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制度。

(一)本年度政府预算、部门预算信息原则上在当年度区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

(二)上年度民生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区财政局门户网站是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各预算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是各部门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暂无信息化平台的部门,可以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预算信息。

第十四条 其他可通过区内主要媒体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等载体对外发布各类财政预算信息,利用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印制文件政策汇编、宣传资料等方式便于公众获取信息。

第六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报送区人大公开程序

信息拥有部门根据公开主体职责,按照区人大的要求,将需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预算、决算报表,部门预算报表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制作成文本、报表报送人大提请审议。

第十六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程序

信息拥有业务部门根据公开主体职责,将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相关财政预算信息制作成文本、报表,编入本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并在网站专栏予以公开,同时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收集工作。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公开内容超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目录中主动公开范围的,可按照《条例》中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由预算信息公开责任主体负责受理与答复。其中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等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特殊申请处理程序

对于申请内容实质上属于信访、咨询、投诉等范围的事项,除按规定发送相应告知文书外,同时告知当事人已转办,当事人的诉求通过内部流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对于申请内容实质上属于研究课题类的事项,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通过内部流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成立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区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为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和公共性强、预算资金量较大的委、办、局主要领导。联席会议根据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研究本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计划,确定年度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内容。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下设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联席办设在区财政局,作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构,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本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并指导、督促各单位做好财政预算信息的公开工作,联席办主任由区财政局主要领导兼任。

第八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通过定期工作会议,研究本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划,确定阶段工作推进计划和方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通过专题会议,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个案问题进行研究会商。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计划、方案或实施意见,由联席办负责协调、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在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联席办报告。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议将委托联席办组织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定期对各部门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制定和完善奖惩措施,确保全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将依照相关办法,统一纳入区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评估范围。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财政预算信息操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镇、街道(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财政 信息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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