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招工、退工流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宝财业务〔2018〕76号)和《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宝行政中心〔2019〕10号)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全体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招工、退工管理。
第二章 人员招聘、录用
第三条 招聘需求
中心业务科根据业务人员需求情况将拟招录计划报中心办公会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后,由中心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关于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拟招录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请示》,明确招录人员数量,并附上《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简章》。
第四条 招聘流程
1.发布招聘公告。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复后,通知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发布招聘公告。
2.成立面试工作小组。面试工作小组由中心分管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及第三方代表组成,每次面试组员不少于三名。
3.组织开展面试。第三方负责筛选出符合招聘简章要求的人员,由面试工作小组组织面试。(1)核验材料真实性:面试时,当场核验应聘者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户口簿、专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并收取简历1份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面试人员需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息不实者,将取消其面试资格。若录用后再发现材料作假,中心有权将人员随时退回第三方,由第三方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2)评分:面试工作小组成员根据面试者情况,填写《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面试评分表》。
4.确定录用名单。面试工作小组根据面试成员的评分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备选人员名单报中心办公会集体讨论决策,最终确定录用名单。
5.设立人员备选库。因招聘人员限制而不能录用的面试优秀人员,信息进入人员备选库,在后期中心发生人员离退职时,待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复同意后,可直接在备选库人员中录用。
第五条 人员录用
1.中心负责对拟录用人员政审,第三方负责按招聘职位数1:1组织拟录用人员入职体检。
2.体检合格后由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一般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3.被录用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报到。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正常报到者,可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六条 培训考核
1.中心组织对录用人员进行为期1个月的岗前培训和1个月的上岗实操。
2.两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将其退回第三方,由第三方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人员离退
第七条 辞职
1.员工辞职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中心和第三方提出离职申请;试用期内人员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中心和第三方提出离职申请。
2.离职人员未按上述规定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不作告知或未经中心核准擅自离职的,中心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3.中心不接受书面以外形式的离职申请,例如口头、微信等。
第八条 辞退
中心对符合《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宝行政中心〔2019〕10号)文件中第十条惩处规定的人员,有权将其退回第三方,由第三方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离职交接
1.员工离职必须填写《员工离职交接清单》,移交人、承接人双方签字,确保书面及电子版工作资料、工作证、饭卡、钥匙等全部移交无误,并经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审核确认。
2.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填写《派遣员工离职审批表》,由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第三方方可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对其进行薪酬结算。
第四章 其它
第十条 本办法将根据相关政策和单位情况的变化而适时修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2022年6月7日